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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现金,或更高分期付款初始付款,并收取更高的价格。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他们免遭早期违约造成的意外损失。无力jiāo纳大额预付定金或高额分期付款初始付款的消费者都会受到契约形式变化的损害。这一点表明,这种情况与“不给钱就要你命”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后一种情况代表了一类使“买方”情况事前恶化的jiāo易;但当可供选择的方法是支付更高价格时,强硬的消费者可能会在事先和事后都受益于这种“苛刻”的条款。

    人们要问,不平等议价能力(unequal bargaining power)这一概念是否是富有成效或甚至是意味深长的呢?“恶意(unconscionability)”这一不明确的术语也提出了相似的疑问,而这一术语又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契约免除履行(contract discharge)的基础之一。如果恶意意味着当法院认为约因不当或条件片面就可以使契约无效,那么促进低jiāo易成本的市场jiāo易(市场jiāo易成本要很低)而非代理法律jiāo易(surrogate legaltransaction)的基本原则就会作出严重的让步。经济分析没有任何理由在胁迫(在最后一个狭义界定上)、诈欺和无行为能力之外而允许当事人否认他在缔结契约时所允诺的成jiāo条件。

    在我们对胁迫概念的未界定范围作了长时间的题外讨论后,有必要回到(经济学上所设想的)实际的胁迫情况中来。一艘船不能使用了,全体船员都弃船而走,只剩下船长一个人在甲板上。(我们要将此例证简单化。)而船长又是船主与可能偶然经过的打捞船进行协商的授权代表。一艘救难公司的拖船从旁边驶来,拖船船长向货船船长提出了契约,要求支付相当于船和船上货物价值百分之九十九的价金才能打捞这条船。如果货船船长签订了这一契约,货船船主将受这契约约束吗?海事法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这好像是一个正确的经济学结论。这是一种双边垄断状态,而更为复杂的是它的jiāo易成本要比其他双边垄断情况下的jiāo易成本高。因为,如果货船船长坚持主张一项更有利的jiāo易,那么船和货物都可能在他手中沉没。这些jiāo易成本可以通过海事救难规则中的一条基石xìng规则而得以避免,它规定:救难者有权对船只救援取得合理的酬金,但船只陷入困境以后签订的契约只能对什么是合理酬金起证明作用。

    4.8契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一旦违约成立,适当的救济就成了问题。在理论上说,存在着令人迷惑的各种可能xìng,按其严重xìng的大概次序,可作出如下划分:

    (1)受约人的依赖损失(reliance loss,他对要约人契约履行的合理依赖所遭受的成本);

    (2)预期损失(expectation loss,契约预期利润的损失);

    (3)预定违约赔偿金(liquidated damaqes,在契约规定明确的作为违约的货币补偿的损害赔偿);

    (4)间接损害赔偿(consequential damages,由违约引起的对受约人业务的波及影响);

    (5)恢复原状(restitution,由违约而要求将要约人所得收益jiāo于受约人);

    (6)强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要约人履行契约否则将对其以藐视法庭惩罚);

    (7)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财产惩罚或惩罚xìng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这对决定在机会主义违约情况下用什么救济手段很有意义。即使要约人只是在履约是历时的而非共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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