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例如责任保险就被广泛地认为是将马虎驾驶的成本外在化(这一观点与道德危机是什么关系呢?)时也是如此,但我们将在第6章中发现,这种信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对经济学的错误认识为基础的。
4.6诈欺
即使自契约签订以来没有任何因素使履约变得不经济,只要履约能产生价值增长的jiāo换这一假设不能成立,那么还是可以允许免除履约的,就像能证明受约人用谎言劝诱允诺。假设受约人没有撒谎,但也没有公开他知道并且一旦要约人知道就有可能使jiāo易告吹的信息。在莱德劳诉奥根(Laidlaw v.Organ)一案中,一位名叫奥根的新奥尔良商人由于在新闻为公众知道前就知道了格亨特条约(the Treaty of Ghent,它结束了1812年战争),所以他以特定价格从莱德劳公司处订购了大量烟草。当公众知道要解除英国对新奥尔良海上封锁的条约时,烟草价格很快上涨了3o%-50%,莱德劳公司就想不履约。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奥根在定购时就很轻易地将信息告知了莱德劳公司,公司就会坚持要高价。而由于奥根将他已知的信息告知莱德劳是不需要成本的,所以初看起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好像将令人无法容忍的意外收获简单地转给了奥根。其实并非如此。虽然信息一旦取得再转达给其他人是成本很小的,但其获取信息的成本却是不小的。而如果我们不允许人们自己保有信息从而得益,那么他们首先获取信息的积极xìng就会很小或没有,最终受损失的往往是社会。(你能理解莱德劳诉奥根案的结论和第3章中讨论的专利法之间的共同之处吗?)当然,如果信息被永远保密,这理由就很不充分了,并且事实上在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信息以保守秘密上可能存有悖论。但是,奥根没有将其信息置于完全的保密状态。由于与莱德劳公司的定购而增加了对烟草的需求量,他促使了价格上涨,虽然这在信息完全公开之前并没有发生。由于奥根的jiāo易,才使根据战争结束这一信息作出的价格调整得以很快开始。如果他不可能从隐蔽某些他拥有的信息(虽然其余的存在于市场价格中)而得益,那么他不可能有任何激励去开始其jiāo易。
谎言就不同了。撒谎者对错误信息作出了实在的投资。从社会角度来看,这种投资完全是无用的,所以我们自然就不会对他的谎言给予报酬。这里有一个中间xìng例证:A知道他的房屋有白蚁,但他没有将这一事实告诉B。对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论辩(司法当局对此问题有分歧),即A有义务将此事实公开,如果他不这么做,用法律语言说就是一种可起诉的不作为(anactional omission)。A对发现房屋中有白蚁的投资可能不多,而取得这一信息只是在此居住的副产品(by-product)。而且这一信息与烟草价值信息相比也只能使较少的人受益(为什么?)。所以这一信息的收益也是较小的,而且为此提供法律保护以诱导其公开的必要xìng也就不大。(于是,我们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分析不怀孕母牛一例。)
而且,除非在白蚁案中有信息告知义务,买方才会对检查白蚁进行投资或通过识别在房契中包括保证没有白蚁的条款。这些成本可以通过将信息告知义务给予卖方而避免,因为他不需要成本就可取得这些信息。所以,这里存在禁止卖方撒谎的另一个理由:如果对销售的虚假陈述没有救济手段,它可以节约买方必须承担的自我保护措施的费用。
随着对白蚁例证的分析,我们的讨论进入了消费者诈欺(consucomr fraud)领域。由于销售者和购买者对消费产品的资源和专门知识的不平等,它被看作一个比商业契约诈欺(fraudin cocomrcial contract)更为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