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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没有达到由他们以契约价格购买的水平,而A却放弃了这张像,并拒绝提出任何理由。如果A的决定不是善意作出的,那他就应被认为是违约。善意(good faith)是每一契约的默示xìng条款(implied term),它在这里意味着不企图利用在契约条件下履行的相继xìng的弱点而欺诈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人自愿将自己置于任契约另一方当事人摆布的地位。所以,如果当事人已考虑到恶意(bad faith)的可能xìng,那么他们就应该明确禁止它,这一假设是合理的。

    法律应该进一步将契约解释成对A方的默示的合理xìng责任(implied duty of reasonableness)吗?这是不应该的(事实上也没有这样做)。双方当事人可能意味着A是B履约准确度的唯一判断者。契约语言作出了这样的提示,尽管这不是结论xìng的。并且,这种暗示要通过考虑决定A应该喜欢这张像(事实上,通过他是善意行为的这一假设而确认他对那张像片不满意)的法官或陪审团的权能而得到进一步的确证。但在另一方面,虽然契约包含了同样的语言,但它却是为了油漆一个工厂的外墙,那么法院就可能判决为双方当事人无意使买方的奇想成为卖方服从的尺度,因为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在没有很大困难的情况下决定油漆工的工作是否与其日常效果相适应。

    我们可以换一个例证。A(生产商)将其在某一地区的独家经销权授予B(销售商),即,A同意在契约期限内不向该地区任何其他人销售其产品。在法官本杰卡多佐的著名法官意见中,法院认为,独家经销权契约包括着销售商应尽其最大努力销售供应商产品的默示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B就可能只要不销售A的产品而销售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会使契约对A毫无意义。这一契约就成了完全的单方契约(one-sidedcontract),当然这可能不是他们所希望的。

    这一例证体现了机会主义的另一名称垄断。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契约由于其剥夺了生产商向其契约规定地区内的竞争销售商销售其产品的权利而使后者获得一种垄断权。法律假设当事人双方不会希望销售者无代价利用垄断权,所以它就加入了最大努力条件。

    人们可以对这种方法提出质疑。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生产商需要这样的保护,他就会通过谈判而取得这种保护;如果他不是这样,可能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愿意避免对“最大努力”的含义进行诉讼的可能xìng,而代之以依靠销售商对未来契约的兴趣、短期契约、在契约中包含允许每一方当事人在短期通知后终止契约的条款等方法,保护生产商免受销售商利用契约授予的垄断权对其造成的损害。换言之,契约保护中的有些分歧是审慎的,这是机会主义危险和诉讼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包括误判风险)之间权衡的产物。

    至于防止误解的说明(caveat),我们认识到了契约法除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之外,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变得更为完满。这一功能也与契约履行的相继xìng有关。对当事人而言,履约所花的时间越长并且应记住,履约必须包括jiāo换所打算取得的未来服务的全部流量就越难预测可能影响履约的各种偶发事件。而且,有些偶发事件是很不容易被发现的,虽然在当事人明知其可能发生这一点上是可预测的。所以细心策划以解决它们所需的成本可能会超出其收益,尤其在这些收益是以偶发事件实际发生的可能xìng低所计算时是如此。如果它们将会或实际已发生,由法院“起草”处理这种偶发事件所必备的契约条款成本可能会更低。偶发事件中有两种类型是密切相关的:事件发生频率越低,当事人考虑它们的可能xìng就越小,他们这种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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