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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可以使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而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预防。如果更有效率的方法并不损害其他价值,即使它在社会价值层次上是低效率的,这种方法仍然是值得社会追求的。

    至于旨在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和改善法律规则和结果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我们将在以下各章发现: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但并不仅限于)普通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侵权、犯罪、契约,都无不打上经济理xìng的烙印。虽然很少有在法官意见中明确引用经济学概念,法律裁决的真实理由往往被法官意见的特殊语词所掩盖而非阐明。事实上,法律教育主要就是要求人们学习如何透过语词的表面现象发现这些理由,其中的许多理由可能反映出其所拥有的经济特征。(我们要记住第1章中所界定的经济学的范畴。)发现许多法律原则依赖于不可言喻的效率追求是不足为奇的,尤其当我们记起其中的许多原则可以追溯到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时更是如此。基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思想在那时是受教育阶层中的主流思想。

    普通法的效率理论并不意味着普通法的每一项原则和裁决都是有效率的。由于法律所处理的问题的困难xìng和法官激励的xìng质,要求每一项普通法原则和裁决都有效率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一理论认为,普通法最好(但并非完全地)应被解释成一种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与普通法不同的成文法和宪法促进效率的可能xìng就会小一些,尽管它们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也被经济问题所渗透和被经济分析所阐明。这种分析也有助于我们阐明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结构特征,包括先例的作用、私人和政府机构之间法律实施责任的配置。

    但是,有人可能会问,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不是以不同的方法处理同一案件而使法学和经济学基本不相容吗?X被粗心大意的猎手Y打中。当事人和其律师所感兴趣的唯一问题,也即法官和陪审团所要裁决的问题就是是否要将伤害成本从X转向Y,X接受损害赔偿是否“公正”或“合理”。X的律师将会主张,X得到损害赔偿是公正的,因为Y有过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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