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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权利的起始配置都会产生高效率资源配置,也都需要社会jiāo易成本(市场或非市场的)并影响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如何使法律能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这样,社会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的进化过程就是以jiāo易成本为最低为原则,不断地重新配置权利、调整权利结构和变革实施程序的过程。

    效率和平等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and

    Equity)在此,效率指的是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而平等指的是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在效率和平等的追求之间存在着冲突。实证研究作出的是肯定的回答。

    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潜在的效率和平等之间的冲突。假设政府要决定是否建一个桥牌馆,而这件事只在纳税人(P)和桥牌馆所有人(D)之间发生关系。在没有桥牌馆时,D收入为100元,P收入为50元,故总收入为150元。修建桥牌馆要花去P30元,而其创造价值将为60元并全为D所有,因为桥牌馆已为D所有。这样一个项目要不要上?

    仅基于对效率的考虑,这桥牌馆明显要建,因为它净创社会收益30元。但我们同样要考虑一下平等效果。在建馆前,D有100元,P有50元。建馆后,D有160元(包括60元收益)而P却只有20元(减去30元建馆成本)。这样的分配结果明显是不符合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的。假设最公平的收入分配是D投资20元,P投资10元,建馆后,D的总收入是120元,P的总收入为60元,其比例即为2/3与1/3。这样的分配是非真正平等呢?是否更扩大了贫富差距呢?如何解决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最终取决于两者的相对重要xìng。如果推进平等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为了更多的平等而牺牲一些效率还是有必要的。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的情况都是在一个假设条件下进行的收入分配无成本,那么分配就可任意进行而不与效率冲突。

    这一例子可以归纳出两个重要的普遍xìng结论:如果收入不能被无成本地分配,那么效率与平等之间就会有冲突,无论事实上的冲突是源于追求效率的特定分配结果还是为了取得公平的收入分配。但是,如果收入可能被无成本地分配,那么效率与平等之间就不会有冲突,不论对追求效率的特定分配结果还是对取得公平的收入分配都是这样。换言之,如果收入可能被无成本地分配,那么我们可能尽力将社会总收益最大化并任意分配。而这一假设的事实不可能xìng向法律提出的任务之一是:通过权利界定和程序规定使收入分配的成本最小化。

    法律经济学在以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大命题:

    斯密定理:自愿jiāo换对个人是互利的。

    科斯定理:在一个零jiāo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jiāo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jiāo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jiāo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jiāo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了jiāo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jiāo易成本而产生的低效率选择。

    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jiāo易成本过高而抑制jiāo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所有以上的理论和思想,如果不是说全面的话,那也基本上为法律经济学的深化和拓展铺垫了理论基石。

    五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为方法的,那么它的方法论自然也就难于与经济学的方法论分野。基于对传统和发展的考虑,法律经济学着重应用以下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效能和效率、现状和发展。

    实证经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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