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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角反。覆,芳服反。

    [疏]注“二年”至“弃外”。○释曰:注言此者,解其决郑之意。九年郑与诸侯同盟,其年楚子伐郑,郑从楚,此年又与楚公子贞伐宋,是其数反覆也。今诸侯则戍郑,当见其无从善之心,故不得内之,以明当决绝之。若不决绝之,当如上二年直云“城虎牢”,不系之郑也。

    楚公子贞帅师救郑。

    公至自伐郑。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作,为也。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周礼》、《司马法》曰:“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皆命卿。二千五百人为师。”然则此言天子六师,凡万有五千人;大国三军,则三万七千五百人。诸侯制逾天子,非义也。裛云诸侯一军,又非制也。昭五年经曰“舍中军”,传曰“贵复正也”,然则鲁有二军,今云三军,增置中军尔。鲁为次国,於此为明。○将,子匠反。舍中音舍。

    [疏]注“鲁为次国”。释曰:鲁本周公之后,地方七百里,而云次国者,据春秋时言之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不郊。夏四月,不时也。四卜,非礼也。

    [疏]“四卜”非“礼也”。○释曰:上三卜为礼,而非时。此卜违礼,而礼亦非时,故重发传。不言免牲者,不行免牲之礼,故但言不郊耳。

    郑公孙舍之帅师侵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

    秋,七月,已未,同盟于京城北。盟谋更共伐郑。京城北,郑地。○京城,《左氏》京作“亳”。

    公至自伐郑。不以后致,盟后复伐郑也。传例曰:“已伐而盟。复伐者,则以伐致。盟不复伐者,则以会致。”此言不以后致,谓会在伐后。○复,扶又反。

    [疏]“不以”至“郑也”。○释曰:成十七年“夏,公会尹子”云云“伐郑”,乙酉,同盟于柯陵”,与此正同。彼云“公至自会”,此云“公至自伐郑”,致文不同者,案彼伐郑同盟於柯陵,为公不同于伐郑,以会事为大,故以会致;此时郑从楚,楚彊,诸侯畏之,故以伐为大事。又盟后重更伐郑,故以伐致也。○注“传例”至“伐后”。○释曰:下十九年传文。

    楚子、郑伯伐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会于萧鱼。萧鱼,郑地。

    公至自会。伐而后会,不以伐郑致,得郑伯之辞也。郑与会而服中国,喜之,故以会致。○郑与音豫。

    [疏]“伐而”至“辞也”。○释曰:僖四年传云“二事偶,则以后事致”,此云““公至自会”,正是其当。而云“不以伐郑致”者,以郑从楚,伐之尤难,故当以伐为大事,但以喜郑与会,故以会致之。

    楚人执郑行人良宵。行人者,挈国之辞也。行人,是传国之辞命者。○传,直专反。

    [疏]“挈国之辞也”。○释曰:旧解挈犹传也。行人传国使会命,故云“挈国之辞也。”或以挈为举谓传,举国命之辞,理亦通耳,但与注乖。行人之文有六,传之所以发者三也。昭公八年“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传曰:“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怨接於上也。”襄十有八年“晋执卫行人石买”,传曰:“称行人,怨接於上也。”此云“楚人执郑行人良宵”,传曰:“挈国之辞也。”徵师云称人执有罪,则此挈国之辞,而被囚执,亦是有罪也。石买云称行人怨接於上,则良宵亦然也,是其文亦相通也。传举三者,则定六年“晋人执宋行人乐祁”,七年“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昭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亦然也。是称人以执有罪,石买称行人怨接於上,明君之与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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