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并不是利用关联jiāo易进行的。欧洲的情况也不太一样,类同于银行F及上市公司DD的结构相当少。而且银行对于上市公司D和DD的贷款都很谨慎,因为它是在金字塔的最下层,风险太大。我在前面也谈过德国银行的经理人对本身的权力很有兴趣,但他们不太愿意监管客户公司,因此欧洲银行为了确保债权而不太愿意贷款给上市公司D和DD。
问题是为什么亚洲国家的银行体系和其他国家那么得不一样呢?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家族涉及关联银行。我们前面曾经谈过亚洲各国制度落后和政府腐败等等。在这种落后的制度下,虽然形成了家族企业,但家族企业却无法轻易地得到独立银行的融资。因为当时没有好的法制确保债权,因此你借不到钱,你也不敢借钱给别人,因为大家都担心对方不偿还。这个现象与今天中国的某些情况相当类似,这也就说明了为何中国一些大企业例如德隆系和刘永好为何积极收购深发展和民生银行。这种背景形成了亚洲国家特有的家族关联银行。利用图6、图7说明亚洲的家族控制上市银行的比例并与欧洲相比,我们发现大部分的亚洲上市银行都是家族控股其中又以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等最为严重。而欧洲的家族控股比例显著地少于亚洲。这些证据清楚地说明了亚洲家族控股银行问题的严重xìng。
图6 亚洲上市银行家族控股和大众持股的比例
图7 欧洲上市银行家族控股和大众持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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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一套保护债权人的公司治理机制
MBO:能否在亚洲生根
国内目前很流行一个新概念MBO。我先从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 Outs,LBO)谈起。何谓LBO?LBO是指一批人包括公司经理人在内利用银行融资或(垃圾)债券将上市公司的在外流通股权买入,而成为大股东。但如果只是经理人单独进行LBO,那就称作MBO。下文我们通称LB〇。
首先我要提出国外的研究成果表明,LBO需要用溢价买入在外流通股票。例如美国的专业公司KKR在1986年利用LBO方式收购RJR Nabisco之时,它们以106美元的收购价购买LBO之前市价只有50美元的该公司所有在外流通股票。因此,根据DeAngelo、DeAngelo,Rice(1984)的研究显示,LBO的公司在LBO之后,利润将会增加,否则无法支撑如此高的股价。而Kaplan(1989)也提出证据证明了这个说法。Bhagat、Shleifer、Vishny(1990)提出这些公司利润的增加应来自于代理人成本的减少,因为他们发现LBO完成后的公司立刻将其非主要资产卖掉,我们可以这样说,由于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结果是股价下跌,因此将非主要资产卖掉的行动就标示着这家公司有着替股民打算的念头。也可以说代理人成本因此而降低。
至于LBO究竟是长期行为或是短期行为在学术界也引起了一些争论。Jensen(1989)认为LBO是非常有效率的组织形态,因此,会形成美国公司未来的主流。Rappaport(1990)却提出了相反的说法,他认为银行等债权人会牢牢地盯着这些经理人,而多方挑剔经理人的作业,因此,长期而言对于经理人应该是没有吸引力的。Kaplan(1991)针对该问题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他发现LBO的公司平均会在五年左右再一次上市。因此,LBO不是一项长期的行为。但这些公司再次上市后的大股东股权和银行债权比率比LBO以前要高。
但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LBO应该是一项短期行为,因此,LBO成功的前提必须完全仰赖该公司是否能在短期内努力经营。而且银行能不能成功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