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益机构恢复慈善救济的职能,作为政府的辅助力量。但是事实上发展到这一时期的基金会等公益机构已经以社会改良为己任,它们更强调治本,向社会不幸的根源进攻,改变弱势群体的处境,甚至促进全人类的文明,而不满足于治标。这些不但是一些公益家和政府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在公众中也有争论有人认为远水救不了近火。另外,由于捐赠来源减少,加以共和党政府大力提倡一切市场化,一些公益机构为扩大财源也更多利用市场机制,例如提高服务费c在管理上进一步引进企业经营方式等等,引起许多非议。
1983年,政府采纳“法勒小组”的建议,在行政部门内设一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对政策的影响事宜,这就等于承认基金会的工作对政府制定政策有用,赋予它半官方的政策研究机构的地位,而不是纯粹的私人慈善组织,单纯交给税务局像对待一切私人企业那样监督。事实上,当年洛克菲勒基金会开始要求在国会登记和接受监督时所设想的正是这样一种地位。
事实上许多公益机构是“公私合营”的,政府出资往往达23强。这些机构当然反对政府削减这方面的预算,并为此进行各种游说活动。这种争论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时期。1998年,共和党众议员伊斯托克提出1998年拨款法案的附加修正案,内容是禁止公益机构接受政府拨款,禁止与政府有合同的非营利机构进行立法游说活动。公益事业机构不得进行影响立法的政治活动的禁令原来就存在,伊斯托克修正案如通过,将进一步限制基金会之类公益机构进行一般的争取公众支持的宣传。此事引起很大争论,最后没有通过。不过基金会不得进行游说活动的禁令一直存在。宣传和游说的区分在于只倡导或反对某种主张,而不对具体的法案表态,或鼓动选民就某个问题对国会施加压力。但有些时候在客观效果上二者之间很难截然分开,这也是政府与基金会经常产生摩擦的一个暗礁。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宗教慈善机构是否能得到政府资助。联邦政府的预算中按惯例用于社会服务的钱约占6,由于美国预算底数大,绝对数字相当可观。以往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这笔钱只能提供给非宗教组织,其中有许多是自由派的,例如女权主义c拥护堕胎等等。2001年小布什就任后在施政纲领中提出,他将支持各种宗教组织向联邦政府申请社会服务活动的经费。此项举措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个人责任和就业机会协调法,其中规定,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不论是宗教还是非宗教的,都有权申请联邦政府的资助,称为“慈善选择”charitablech一ice。这实际上是美国保守派势力及其宗教组织在政治上的胜利。布什依靠的是新保守派,所以上台伊始在提出减税方案的同时就宣布这一决定。自由派对此抨击有加。尽管这一法律对宗教“慈善”活动与宗教“宣传”活动在字面上作了区分,但事实上是不可能截然分开的。另外还有机会均等问题,因为美国教会大多数是基督教,其他少数宗教,如佛教c伊斯兰等团体是否也一视同仁,这些都将是长期争论的问题。
尽管美国普遍价值观中浸淫了基督教精神,但是具体对待教会在社会中的地位的态度还是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分界线之一。以上的争论从一个侧面显示了美国慈善事业,也体现了不同社会思潮的斗争,再次说明基金会的主流基本上代表改良自由派的思想。
注释
1fernandrehr一pytheunitedstates,hist一ryandstructure,thef一undati一ncenter,ney一rk,1978,p3
2r一ckefellerf一undati一narchives,32,s900,b一x14,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