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很大,主要的批评是指责基金会利用免税地位并未完全用于造福公众。这一次与50年代那一次不同,调查得到舆论大力支持,涉及的基金会面更广,而且越揭越深,许多指责确有根据。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介入政治,例如借扶贫为名,资助某些政治团体进行竞选;二是巧立名目直接资助政府官员,等于变相贿赂。最大的基金会福特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关注中心,而且它两方面的行为都有:大力资助黑人民权组织,包括设立帮助黑人参选的专项,据说有些黑人市长就是它扶上去的;同时又由其会长邦迪亲自批准将大笔资金给前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的幕僚,立项的名义是“从公职到私人生活过渡期的缓冲资金”。以邦迪与肯尼迪兄弟的关系,此举徇私的性质十分明显。在听证会上出面为基金会辩护的正是邦迪本人,他傲慢的态度引起更大的反感。当然有这种行为的不止福特一家,一些名誉本来就不好的小基金会直接给在任的最高法院法官行贿的行为也揭露了出来
,最后该法官只得辞职。这次辩论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主要压力来自左派,但也有右派的,如以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为代表的极右派人士反对福特等基金会资助南方黑人登记选举的活动。他们对国会施加压力,要求在立法中加上基金会寿命不得超过40年的条款,经基金会力争,删除了这一条款。为基金会辩护c反对对它限制过多的主要是各大学c研究机构和民权组织的代表,以及一部分政府官员。
最后通过的1969年税制改革法是妥协的产物,当年12月30日由总统签字生效。该法全文冗长而十分复杂,非专业律师和会计无法读懂。主要影响基金会的条款是:基金会每年投资所得利润要交一定的税税率在以后10年中不断变化,大体上从4减至2,这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要基金会纳税;严禁基金会内部转移资金;基金会每年必须至少捐掉其当年资产的一定的比例这一数字也经过反复争议,后来基本上固定在5;基金会一般不得持有任何一家公司20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并不得从事危及本金安全的投机;要求基金会每年提出更加详细的报告1950年通过的税法中已经首次规定基金会等免税组织如经营某种商业,须与公司一样纳税,并要求基金会建立账目档案,其中一部分公众可以随时查阅,现在更进了一步;严禁资助选举登记c政治宣传以及足以影响立法和政策的游说活动;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机构的款项必须符合公益事业标准,接受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将此款用于原定目的;对个人的捐赠必须符合严格的经过批准的标准等等。如有所违反,将课以重税,最高达100。
尽管最严厉的主张未包括在内,但该法总的说来,对基金会加强了限制和压力。其利弊说法不一:论者大体上认为积极方面是使基金会更加自律,杜绝了一些滥用免税权利进行不正当活动的途径;消极面是束缚了手脚,特别是使大基金会失去了那种开创性c前沿性和探索精神,最受影响的活动实际上是有关社会改良c扶助弱势群体特别是黑人民权运动那部分。该法出台后一些小的基金会解散,新基金会成立的步伐减慢。人们担心,由于第一次要基金会交税,以后各级政府一遇财政紧张是否会纷纷效尤,或任意增加税率,以致从根本上危害慈善事业。还担心如果对限制条款作宽泛的解释,一切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可能纳入,将使基金会寸步难行。于是后来又采取了一些挽回措施,例如批准“项目投资”pr一graetedvestnt,允许基金会给通常银行不予考虑的城市发展项目贷款,这项政策对推动城市改良很有用。5
在此以后,一些补充法律又陆续通过,目前这种问题虽然不能说已经杜绝,但已受到严格的监控。事实上享受免税的慈善机构在美国有好几十万种,其中最大的部分是教会,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