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地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关于斯巴达式君主政体]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另
1说这一属有世袭和公推两种。本节总结上文,次序同前面不符。
2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即下章所称“全权君主”。
纽曼注本卷所涉及的全权君主当指波斯王室。
3本章君主政体分类的依据为一是否依法成立,二具有统治全权或没有全权,三出自选举或由世袭,四终身或临时职位。这四项依据,亚氏未作主次之分,在所列君主政体五个种属中,这些依据参次互见。
“城邦”和“民族”的区别,参看卷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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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1,对于城邦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
第一论题实际上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不只君主政体才专有这样的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2。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真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3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的时候,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只是他倘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
1说斯巴达王室或由“世袭”或由“选举”。这里,贝克尔校本c纽曼校注本从作“轮换”
,同“世袭”对举;苏斯密尔校本从作“选举”。
“轮换”包括选举或其它人事更替的方式,意义较选举或公推为广。
2以后也没有再论及此题。
3这里所提出的疑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
相同于拉丁成语“aut
rex
aut
lex“
王治还是法治论题。中国旧有“人治还是法治”亦相似。这个论题先曾屡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篇,法律篇亦曾涉及。
柏拉图轻视呆板的法律而主张由哲王治理。
但他的“哲王”
在理想国473cd中是多数,他立论的重点在明哲智慧而不在王权;他的本旨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亚里士多德本章的结论,不抹杀个人才智的有利作用而稍稍偏重法律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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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证,很明显,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着通则的。而且[个人的意旨虽说可以有益于城邦],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
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