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儿也没有动摇过;确切地说,是他亲身,而不是我们亲身感受到这种使我们痛苦的不幸或危难。我们同他一起受苦,所以我们是和他一致的;我们感知他的困难是他的,并不误以为那是我们的;确实,我们越幸福,我们自己的状况和他的状况之间的差距就越大,我们就趁容易受同情心的激励。不过,对这一特别现象的可能解释,并不容易;也不是能通过像卡辛纳设想的纯粹心理学的途径所能解决的。解决的钥匙只能由形而上学提供;我准备在本论文最后一部分提出这一方法。
现在我转而考虑从我们所指出的来源衍生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问题。用以检验这种行为的一般规则,因而也是伦理学的指导原则,我已经在前一部分评述过,并发表如下:不要损害任何人;相反,要就你能力所及,帮助所有的人。因为这个公式包括两个子句,所以与其相应的行为,自然也分为两类。
1见他所著对同情的分析评论sagganalitisulpassi一ne,1788,波凯尔斯p一ckels德译本,1790。
第6章 公正的德行
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一下这称为同情的过程我们已说明它是首要的道德现象,我们立刻注意到,另一人的痛苦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度,直接变成为我的动机的,即可能迫使我做某事,或者迫使我放弃不做某事。我们看到,当同情心抵制自私自利与怀有恶意的动机,使我们不给另一人带来可能有的痛苦,使我自己不给人增添也许会有的麻烦时,这是最低级程度的同情;当同情心积极地影响我,激发我主动给以援助时,这是另一较高级程度的同情。由康德以这样一种勉强c武断的方式制造出来的所谓的法律义务和德行义务把它说成公正与仁爱更好之间的区别,在这里则可见是完全自然形成的;由此可以证明这原则的正确性,这种区别是自然地c无误地而严格地把消极与积极c不为害与援助分开,常用的这些词语即,”法律义务”与”德行义务”后者也称为”爱的义务”或”不完全的义务”之所以错误,首先因为它们把属与种当作同等关系;因为公正是德行之一。第二,它们错误的根源在于过分扩大”义务”这一观念的外延;下面我准备将它置于它正当范围之内:因此我用两种德行代替这些义务;一是公正,另一是仁爱;并且我称它们为元德,因为一切其他德行不仅仅实际上出自这两种德行,而且是能够从理论上推知的。两者的根源在于自然的同情,这种同情是不可否认的人类意识的事实,是人类意识的本质部分,并且不依假设c概念c宗教c神话c训练与教育为转移。与此相反,它是原初的与直觉的,存在于人性自身。是以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不变,而在每块土地上,无论何时,总是出现。这就是为什么处处都深怀信心地呼吁同情的道理,好像是呼吁必然存在于每人心中的某物一样;并且它决不是这”异在的神”的一个属性。因为似乎没有同情心的人被称为无人性,所以时常用”人性”当作同情心的同义词。
那么,这一自然的和真正的道德动机所显示的初级程度的同情,只不过是消极的。原来,我们都有不公正与暴力的倾向,因为我们的需要,我们的,我们的怒与恨,都直接进入意识之中,因而具有第一个占有者的权利。然而由我们的不公正与暴力给予别人的种种痛苦,则间接地进入意识,就是说,通过一种心理图像的第二个通道,直到理解和体验别人的种种痛苦,以前,它们是不会进入意识的。例如塞涅卡senecka说得好ep50:”好感决不会出现于恶感之前。”所以,初级程度的同情反对并且阻挠藏在我内心中反道德力量所力劝我去干为害于人的勾当,它对我大声喊:”停”并且像和篱笆似地把另一人包围起来,保护他不受损害,否则我的利己主义与恶意会诱使我使他遭受这种损害的。所以从初级程度的同情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