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折股时为限,即对子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首次执行日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对于该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执行新准则后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在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基础上,扣除按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三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房地产通常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c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c状态c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c办公楼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c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c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c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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