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贯彻,民众就会对法律丧失信心,另外那些胆大妄为者便会暴力抗法或蔑视法律,即便那些想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对法律的公正执行丧失信心,便会迈上铤而走险的道路。那么有的教师对法律的践踏,似乎也有这一层外因在里面,这是值得教育界引起高度重视的。教师的权利既然受到一些人尤其是官员的侵害而得不到解决,那么你要他接受相应的义务,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虽然你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他,法律上惩处他,但法律给包括教师在内的公民的形象,却永远是不平等的,只不过是欺负弱者,限制弱者的权利的一种方便工具而已。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一句空话。不过,现今教师所应屡行的义务中,除了有关法律执行不力外,有的老师自己本身就是法盲,要完成“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c民族团结的教育c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c文化c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1993年的义务,实在是纸上谈兵。
这里又涉及到我们的师资培养方面的法律问题,不仅是各级学校老师教学的相关学历要求标准,与现今世界教育先进国家的学历要求标准,相差甚远,而且学历不达标的人数即不合格者,在广大的农村和部分城市的学校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使是学历上达标了,我们便能证明老师合了吗恐怕未必。这里有一个教育评价标准的确定,教材编写,课程设置等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譬如我们的师范教材的编写中是否将法律c心理学等当作老师的必修课,这就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在一个要建立法制社会,作为公民的老师不懂法,那将是我们的灾难,因为老师的不懂法,对整个社会有种传递性和蔓延生,会形成大面积的法盲区,而这种法盲人口将产生新的法盲人口,就像文盲人口要产生新的文盲人口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里规定:“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阵地,大学c中学c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中,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c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普法教育既然是学校的义务,必然也是教师的义务,但事实上,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在屡行义务方面都做得不够,倒是常有将道德品质教育c思想政治教育凌驾于普法教育之上或者忽视普法教育的情况。这不只是因为我国是个注重道德的国度,没有法治传统,而且主要是师范教育中法律教育比较欠缺的原因,才造成普法教育普及不力的情况。我们的教师队伍不只是质量方面有大量的问题,就是在数量方面,广大的农村和部分城市仍缺不少的教师,但我们绝不能因为需要大量的教师,就降低教师的要求水平,这种畸形的供求关系既有待于师范教育制度的改革,也需要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考核上严格把关,即用经济和政策的杠杆来宏观地调节好区域性供求关系,即一些地区教师过剩,一些地区教师欠缺,不能完全听任市场的“自由意志”。同时教育立法部门不能因为现在尤其是广大农村教师数量欠缺,就对教师的质量置若罔闻,不然对我们教育的延续性发展将有灾难性的影响。教师法里对教师学历和质量的浮泛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的发展,必须制定出类似于日本的教育职员许可法这样的法律出来,对教师的质量绝不马虎,而且为了配合教育职员许可法的实施,必须相应地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才能使其得以保质保量的完成,譬如教育职员许可法实施令c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规则,更重要的是有为提高学校教育水准确保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育职员人才的特别措施法,因此日本的中小学基础教育的质量是世界最好的之一,其中小学的升学率99,高中升学率为96,其教育普及率之高是世界有目共睹的,除了其他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