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西周封建制问题上,多数的西周封建论者都把它看作是封建领主制形成的重要标志。例如,范文澜认为,西周的“天子c诸侯c采邑主都从分封里建立起自己的权力,形成一整套的统治体系”1。西周封建论者之所以认为分封制是一种封建制度,是因为他们把构成西周分封制主要内容的“授土授民”看作是一种封建的生产关系,即“授土”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与此相应的剥削形态,而“授民”则构成了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对立的阶级关系。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封建论者一般都认为,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把宗法制度看作是中国封建制的特点。范文澜说,西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统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里都是存在的,它对贵族领主说来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力量,对农夫说来也是一种组织力量2。
(五)在意识形态方面,西周封建论者们认为:西周至春秋时代统治阶级的口号是“以德和民”。“民”是指的“农民”,这正是不同于奴隶制的新的基础的反映。
当然,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史学家们的观点也并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一致的。例如,对于范文澜关于周前社会经济状况的估计上,王玉哲等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周族在克商以前还处在氏族社会末期,无论就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来说,都比商族落后。周灭商并不是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战胜旧的生产方式,而是由于商王国的奴隶制经济已经到了末路。周灭商后在商族奴隶制的废墟上,逐渐过渡到封建社会,这正和西欧日耳曼摧毁罗马奴隶王国而过渡到封建社会相近1。
关于井田制度,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度。但他也指出,这并不等于说西周的全部土地都实行过这种制度。事实上,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分别行于国野之中,对国(或乡)中的周氏族成员亦即自由农,实行的是非井田制度,而对在野(或遂)的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度2。关于“公田”与“私田”,徐中舒c杨向奎等也和范文澜的解释不同。他们认为那是一种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田制。在论述西周的封建制时,他们更多地从这方面进行了考察。徐中舒说,“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田;统治者彻取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借助农民耕种,则4嵇文甫:《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1951年第4卷第6期。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1王玉哲:《关于范著修订本第一册的几点意见》,《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2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称为“公田”。“公田”和“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公社成员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正是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形态。他还指出,周人征服东方后,并不能改变当地的公社制度,而只能从村社方面掠夺过去为公社占有的公地及公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剩余劳动。统治者和他的部族居于“国”中,称为“国人”;被统治的村公社共同体,称为“野人”。“国人”和“野人”一直到春秋时代始终是身份不同的两个对立的集团3。杨向奎认为,在周代有两种不同的田制和不同的地租形态。“国人”居于乡遂,是自由农民的公社组织,行“贡法”,即向领主纳贡赋。“野人”居于都鄙,他们的身份是农奴,他们原来的公社组织已经破坏,而被统治者重新编排起来,在这里实行“助法”,即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他还特别强调了古代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