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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周越看越有意思,有点沉迷在其中:

    “在论述上述问题的文章中,几乎都涉及所有权c占有权c使用权c支配权等范畴并由此引起了不少争议。为有助于问题的澄清,本文拟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的内在结构(即权能)问题作一些探讨。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是支配权。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同所有权发生分离,分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支配权行使的程度通过对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考察,我们发现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法定程序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这是因为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而控制和实现其所有权。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c经营方式比较简单的条件下,所有人往往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于一身。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进入社会化大生产以后,占有c使用c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不可能也不需要集中于所有人一身,其财产不必完全由他自己经营。有关权能完全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从所有权中全部或部分地分离出去。实现这种分离的法定方式是多样的。例如通过契约的方式,所有人将其所有权权能转让给非所有人,非所有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行使所有人的权能。再如所有人通过订立协议或章程1创设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这些组织不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都可直接经营所有人的财产,并依法行使所有人的占有c使用和处分的权能。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所有人已经失去了占有c使用和处分权,那么他是否仅剩下如罗马法所称的有名无实的“所有权”(nudu]u“iritiu)呢如果所有人将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分离出去,是否要导致其所有权丧失呢事实并不是如此。不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会丧失其出资给公司的财产的所有权,即使在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大庄园c大地主垄断土地的时期,只要所有人仍然保留收益权,则该项权能仍然可以表明所有权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依据或并非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分离出去之后,所有权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丧失,比如在财产被扣押或被偷盗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然存在。甚至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长期善意占有,而当占有时效届满以后,其所有权也并不绝对消失。那么,所有人的所有权存在的根据是什么呢是否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权利呢客观事实表明,这种权利是确实存在的通常把3在法学上,订立协议或章程的行为,不同于订立契约的行为,前者称为共同行为,后者称为仅方行为。4它称为支配权。支配权的内涵是什么马克思在论及什么是“土地所有权”时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c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1。他还说:“私有财产如果没有独占性就不成其为私有财产”8。“不同各种地租形态的这种共同性—都是土地所有权即不同各个人所凭以排他地占有土地一定部分的法律虚构的经济实现—便叫人们忽略了区别性”8。马克思在这里所指出的“排斥其他一切人”c“独占性”c“排他地占有”的概念,已经确定了支配权的含义。这就是说,支配权是在同一物之上独立支配其物的排他的权利。罗马法曾明确规定,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c使用和滥用权(j utendi et abudendi re su色,aten juris rati一 pati七ur)。注释法学派解释道:滥用并不是指狂妄和不道德的滥用,而仅仅是指对物的“完全的支配权”(plenare p一te“ta“)。按照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说法,所有权是“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c自己的收益c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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