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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是指“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之权。根据学者的解释,这一规定是把所有权视为“一般的支配权,为他物权之泉源”4。由此可见,传统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本来就包括了支配权。所有权最终体现为支配权,它是对同一物之上享有的独占性的排他的权利。凯恩斯曾形象地说,“财产关系是一个三角关系,a拥有b,并对抗c,在这里,c代表全体其他个人”,因而所有权是对抗其他人的权利6。英国法学家伯哈德(b erhard)指出:“在有限或无限的时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作者注:实际指的是支配权),这个权利就必须作为所有权的法律后果而受到保护,我就把这个权利称为所有权的原始要素,如果一定的法律体系允许的话,也存在着从这个所有权的原始要素中产生出来的某些法律后果(作者注:即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我把它们称为所有权的次要要素。”8应该指出,资产阶级学者所奉为“所有权的灵魂”的排他性权利,自罗马法以来,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本身具有双重的含义:一是指同一物之上的独占性的权利,二是指绝对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前者是与所有权本来的含义相联系的,而后者则是与所有权绝对不受侵犯的观念相联系的。罗马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权的权利尽可能不受限制和给予个人行动和主动性最大限度的自由”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国民法典》把这一原则发展到了顶峰。但是自本世纪以来,随着“所有权的社会化”的发展,所有权已由“外在的限制”变为“内在的限制”2,所有权绝对不受干预的观念正趋于衰落,因为把所有权视为绝对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已与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相矛盾。所以,正如澳大利亚学者麦克尔森(ich一eln)所说:“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3有的学者认为,在当代,“一般把所有权当作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4。这里也就表明,所有权通过支配权而体现它的存在,已是法律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关系而出现的一种发展趋势。在这个问题上,苏联东欧学者的观点也许是更为明确的。苏联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曾在其《国家所有权》一书中,批评了《苏俄民法典》继承罗马法而给所有权下的定义6,认为罗马法的所有权观点与社会主义经济条件是不相符合的。他指出,作为一种主观权利,所有权具有支配某物的权利,作为一种客观权利,所有权是法律规范赋予的c在某种条件下的支配权,它包括了法律对这种支配权的保护。维涅吉克托夫详细分析了“支配权”的性质,认为支配权包括两个因素:一方面,这是一种行使支配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因支配所产生的利益。据此,维涅吉克托夫把所有权定义为:“个人或集体以自己的权力和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会存在的阶级关系结构并与该结构相一致的基础上,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权利”8。维涅吉克托夫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曾经在苏联和东欧学者中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什么是“自己的权力”维涅吉克托夫对此并未作出解释。捷克法学家克拉普(kpp)对此解释为:所有者的权力是一种“特别的权力”,意味着“在同一物之上独立于其他任何权力而控制该物的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权力的权力的特征”7。由此,克拉普将维涅吉克托夫的所有权定义修正为:“在与特定社会结构相适应的阶级关系所决定的范围内,并与该关系的结构相一致,某人由于自己的权力(即不受在同一物之上控制该物的其它既存的权力制约的权力)的效力而使用某物的权利”8。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c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1。然而,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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