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始在av ntrol systes工作后却觉得进行得很顺利,而且让我觉得每天都过得很开心。an ellis和val deney两位老板只要在不忙时都会设计一些小课程来好好教我各方面的事,所以其实我在那里干的头一个月大部分时间都觉得比较像是上课一般。其他时间,我都会在帮他们做事,而我很快都觉得自己进步不少了。
2012年2月4号星期六,我把一切资料都寄出去给eileen chung后就开始等她消息了。eileen那周内都比较忙,而且还告诉我她一家人都定好那个月23号去香港旅行两周,所以她要办的事可不少。她到11号星期六才跟我说她已经把两份她自己簽好的合同都寄给我了,便叫我把两份合同都填好以及簽好后就把其中一份寄回去给她。
她还特別提到在法律上就算我有工作都需要一个担保人的,而且在表格上当担保人簽名时还需要一个见证人的简单资料跟簽名。graha when就跟我说他认识我那么久都知道我是什么人了,所以虽然他应该没能力帮我交租,但他都很愿意当我的担保人来满足这个法律要求了。另外,ike tob房东也说我们两可是随时找他来做见证人,所以我就以为一切的事都已经顺利定好了。
可是我都还没收到eileen的两份合同前,在2月12号星期日下午,她就给我打电话来跟我说一个很麻烦的坏消息了,便说:“theresa最近在伦敦找房子遇到一些困难,所以现在没信心2月19号前能找到适合的房子。因此,她就反口了,便说她19号不会搬出去,而要等到在伦敦找到房子才搬”。
我就问eileen:“什么叫做‘反口’呢?你给我寄那两份合同不都簽好名的吗?难道这样都无效吗?”eileen就说:“这就是矛盾了!theresa的合同是到3月3号才结束的,所以两份合同有碰撞了!”我当时才知道原来eileen之前只得到theresa fowler的口述答应会在19号或者之前搬走,但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证的。
其实这件事对我来说都不算是什么要命的事,因为我大不了用钱都能解决的。实际上有更大麻烦的就是eileen她自己,因为要是我拿着她簽了名的合同来死活都要2月19号搬进去的话,她也拿我没办法的。另外,她也知道她3月3号还会在香港,所以她要主持我入户也会有麻烦了。我就先跟eileen说我都很明白她的难处,而且更不会让她再为难的;可是我心里也知道这都是她当房东不够经验的现象。
我跟她暂时聊完后的第一个计划就是问一下ike能否延迟我搬走的日期一段时间,但可惜ike就跟我说他已经找到租客了,所以我到2月23号中午就必须要搬走。
我的第二个计划就是在朋友家住一段时间,但可惜除了不方便之外也算是一种犯规的行为。愿意让我在他家住的朋友的确是有,而且还包括在liverpool的elva cheng;可是那些朋友们都是租客,所以他们其实没权同意或者不同意我这样做的。
因此,我就想到问eileen能否依然在她那个房子从2月19号开始住,但比如说让我在客厅里睡。我就说我愿意从那天开始就给她交租,而这样就代表合同的一切都不用改了。我还想着我大部分行李都可以留在graha家,而我只带着一些最必要的日常用品就行了。eileen就说她完全没问题,可是因为她自己不住在那里,所以我必须还得到theresa和ken archer两的同意;因此,她就会尽快帮我问他们两。
那几天内,eileen都跟我说他们两都没有任何回信,所以我也可以开始试着联系一下他们。我很快就联系上theresa了,便说明我这样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