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而将法庭控制权从元老院手中转移到骑士手中。现代学者把发生这种歧异的原因归之于此法之提出随着元老院反抗之加剧曾经历了由温和到激进的两个阶段的缘故。
根据一些学者对于镌有此法铭文的青铜板断片的研究结果看,起码可以肯定如下几点:
(1)打破了元老院对法庭的垄断。按此法规定,陪审法庭由在任官组建。官草拟一年一度的450名陪审法官的名单,然后在公民大会和告示牌上公布。被提名者经公民大会通过即为当选法官。担任陪审法官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资格,其最低限度大约相当于100罗马亩(约合50犹格或125公顷)地产的价值。450人这一名额显然超出了元老院正常员额300这一数目;陪审法官之产生非由元老院任命;100罗马亩土地价值的财产资格,一般的中c小地主即可达到。因此,从陪审法官人数及其产生方式以及财产资格各方面看,都明显地打破了元老院对陪审法庭的垄断。即使元老仍具有当选陪审法官的资格,相当一部分陪审法官也必然由非元老的富有者担任,他们主要是金融商c承包商c包税商c税吏c纳税的中小地主,而这些人大多是骑士阶层的组成成份。
(2)法律的适用范围。此法把所有年任行政长官,从执政官c官c牙座市政官c行省总督直到军事保民官等都列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就是说,所有高级公职人员都处于刑罚的威慑之下。同时,把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权c审诉权给予广大阶层,其中包括意大利同盟者c拉丁公民c行省居民c行省以外的归顺民族c“同盟者和朋友”。
(3)此法主要追究国家官员及其幕僚对居民敲诈金钱c勒索财物c索取贿赂c接受贿赂的行为,并对因官员勒索而遭受损失的居民给予补偿。法律规定,犯罪被告加倍偿还所得钱财以代替先前卡尔普尼乌斯法的如数退还。但此法不触及以其它手段残害甚至屠杀行省居民的罪行。这表现了它的明显的局限性。
(4)改革了一些法律程序:住在偏远和忙碌无暇的原告可以由“代理人”代诉,并允许在重大勒索案中众多原告的联合诉讼;为防止法官与被告勾结和袒护被告,规定不拟立即表态的法官所要求的“缓审”不得超过二次,并惩处二次以上拒绝发表判决的陪审法官,同时规定继任法官必须完成前任法官的未竟案件;禁止陪审官相互讨论和透露判决;为防止拖延诉讼和审判时间,规定从起诉到组成法庭的时限(约为40天左右);犯罪被告须向原告退赔财物,否则由官变卖其财产。
(5)此法有利于保护以金融和承包业主的骑士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有助于正在形成中的骑士阶层在政治上同元老院抗衡,也有利于广大居民抵制各类官员的勒索。实际上,此法是罗马从共和国向帝国过渡的过程中,改变城邦管理体制以使之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与司法改革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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