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第(2/4)页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马克汉反驳。

    “没错,”万斯答,“因为犯罪动机是罪案中最不相干的因素。亲爱的老友,我们每个人都会有很好的动机想杀死一大票人,一百个人里大概有九十九个人都曾有过这种动机。一个人被杀了,起码有一打无辜的人和真凶有着相同的动机;所以有动机并不能表示有罪,怀疑一个有动机的人是杀人凶手,就好比怀疑一个人和别人的老婆跑了,只因为他也有两条腿。有的人会真动手杀人,有的不会,因个人心理因素及性情而异……还有,如果一个人有着极强烈的动机,通常他都会掩饰得很好,不让别人发现。他也许会掩饰个数十年只等有朝一日;或者赫然发现十年前的某些事实,在五分钟内突起杀机……所以你看,一件没有明显动机的案子可能比有动机的还要麻烦。”

    “从办案的角度看,想要除去‘何人得益’的想法十分困难。”

    “我敢说‘何人得益’的想法十分无稽,因为一个人死亡总会有许多人得益。”

    “无论如何,”马克汉坚持,“动机是犯罪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环境和当下状况跟某些人犯罪有密切的关系。”

    “又是无稽之谈,”万斯断言,“想想我们每天有多少机会杀掉自己讨厌的人:就在几天前的一个晚上,我因社交礼仪之故在公寓里举办一场无聊透顶的晚宴,我承认自己用了极大的抑制力才没在饮料中下砒霜。你知道柏吉斯和我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人,如果我决心下毒手,我会像十五世纪意大利足智多谋的贵族一样制造机会……产生磨擦了,一个人可以制造机会或用伪造的不在场证明掩饰罪行。记不记得有一个案子,凶手在尚未动手前打电话报案说他怀疑被害人家中有事发生,然后在警察抵达前入内将被害人刺杀。”(作者注:我不知道万斯指的是哪一桩案子,但许多推理小说家都常用到这一招,最近的一部是G.K.切斯特顿的《布朗神父的无知》其中一篇《错误模式》。)“那么,什么才能证明案发当时,凶嫌确实在现场?”

    “你又被误导了,”万斯宣称,“一个不在场的真凶常会利用现场的无辜者来保护自己,聪明的罪犯能够在千里之外操纵案发现场,他狡猾到会安排不在场证明,案发后重返现场参与讨论。要制造一个不在场的借口,实在太容易了,反之亦然……但是人们永远无法掩饰自己的个性和特质。因此所有犯罪最后终会归咎于人类心理——完全是基于无法伪装的根本。”

    “照你这么说,干脆撤销百分之九十的警力,安装两部测谎仪就能破案了。”马克汉说。

    万斯沉思着抽了一会儿烟。

    “我看到报上那篇报导了,有意思的小玩意儿。受测者从那些陈腔滥调转移开去注意法兰克·凯恩博士的球面三角学,谁不会情绪紧张。一个无辜者身上被插上一堆不知名的管线、电流计、电磁体这些仪器,你再问一堆问题,他必然会因紧张而影响测试。”

    马克汉得意地微笑着。

    “你的意思是:有嫌疑的人接受测试就完全没有反应。”

    “噢,正好相反,”万斯语气平和,“指针一样会跳——但并不是因为他有罪。如果他很蠢,指针跳动的原因是他痛恨这种表面上看来好像第三流的虐待方法;如果他很聪明,指针跳动是因觉得执法者使用如此幼稚无聊的把戏而强抑笑声。”

    “你把我搞糊涂了,我们这些可怜的世俗之人一向相信:犯罪行为是脑细胞的缺陷所导致的。”

    “正是如此,”万斯同意,“但是很不幸,所有人都具有这种缺陷,有品德的人只是没有勇气善用他们的缺陷。但如果是有犯罪倾向的人,那可糟了:报社记者郎伯叟提出先天性犯罪一说,受科学家杜柏斯、皮尔逊、高芮格等人之赐,将他的白痴理论发扬光大。”(作者注:这是二十年前由皮尔逊和高芮格对职业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