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一项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ionsFrameworkventiononClimate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此项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说:“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它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旧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这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框架公约》将参加国分成三大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由于发达国家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因此,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0年11月,第6次缔约方大会在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