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性与恋爱的关系我们对于“婚姻”可以有众多的看法。如果就它的不加粉饰而抽象的基本方式看,并下一个定义的话,婚姻是“合法的同居关系”。在文明状态下,婚姻成为一国风俗或道德习惯(从它的基本要素看,道德其实就是习惯,就是风俗)的一部分,所以成为一种契约关系了。克里斯欣认为:“婚姻之所以为一种契约,不只是为了性关系的运用与维持,并且是为了经营一个真正的共同生活。所谓真正,指的是一方面既有经济与精神的条件做基础,而另一方面更有道德的(也就是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做结构。”不过从进入婚姻关系的人的亲切的生活方面看,婚姻也是两个人因志同道合而自由选择的一个结合,其目的是在替恋爱的形形色色的表现,找一个不受阻碍的用武之地。
“恋爱”是很普通而不悦耳的婉词。说到恋爱,我们大多把性冲动的所有方式的表现包括在内。不用说,这是不对的。我们必须把“欲”和“爱”分别了看,欲只是生理的性冲动,而爱是性冲动和各种冲动的集和。
欲和爱的区别是不容易用言辞来得到一个圆满的界说的。不过许多专家早已提出过的定义,我们多少可以接受,因为它门多少总可以把这种区别的一部分指出来。简略说:“恋爱是欲和友谊的一个综合。或完全从生理的立场看,我们可以随着沃瑞尔说,恋爱是经由大脑中枢表现而出的性本能,再者,我们也可以响应哲学家康德(Kant)的说法,认为性冲动是有周期性的一种东西。所谓恋爱,就是我们惜了想象的力量,把它从周期性里解放出来,而成为一种有绵续性的东西。菲斯特在《儿童的恋爱与其变态》(LovelnChildrenandltsAberrations)一书里,对于恋爱的定义,用很长的文字加以讨论。他最后所得到的定义是这样的:”恋爱是一种吸引的情绪与自我屈服的感觉之和,其动机出乎一种需要,而其目的在获取可以满足这需要的一个对象。“这个定义是不能满意的,其他大多数的界说也大都如此。
发展到了极度的恋爱方式会成为一种完全无我而利他的冲动。不过这只是表面的看法,其实它的出发点还是一个有我的冲动,即使利他到一个程度以至于牺牲自我,这其间还是有自我满足的成分存在。有一些专家,特别是弗洛伊德(在他的《导论演讲集》里),对于这有我的出发点曾再三地申说,但同时也承认,到了后来恋爱便和这出发点脱离。弗氏同时在别的论文里说到“若就初元的情形而论,恋爱是有影恋的性质的”,比此说更进一步)。把显然是性的成分抛开而言,弗氏和其他作家又都认为母亲是儿童的第一个真正的恋爱对象,但到了长大以后,除了那些有神经病态的人以外,这最早的对象会退藏到背景里去,因为别的恋爱对象很自然会日趋明显取而代之的缘故。
总之,性冲动中占优势的成分是“有我的”,或“为我的”,但在发展成恋爱的过程里,同时也变为自觉的无我与利他的了。在自然而正常的情形下,这种利他的成分,即在性发育的最初的阶段里就已经存在。在动物中,如是一个动物只知有己而不知有对象,但知利己而不识体贴,求爱的努力亦不免归于失败,而性交的行为便无从实现。不过性发育有了进展以后,这利他的成分就成为意识的一部分而可以发展到很高的程度,甚至可以把利己的成分完全克制过去。
恋爱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双重的。首重的发展是由于性本能地向全身放射,经过宛转曲折的神经脉络,甚至特别绕了些远道,为的要使性领域以外的全身都得到这放射的影响,寻常性冲动一经激发,如果可以不受阻碍地得到它的目的,其过程大多如此,否则又自当别论了。第二重的发展是由于性的冲动和其他性质多少相连的心理因素发生了混合。
性发育成熟以后,恋爱的发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