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兰特法官说:“时间已到,听证会继续进行。梅森先生,请告诉本法庭您还想为被告继续辩护吗?”
梅森说:“法官大人,这个案子绝非是一个简单案子。其中的奥妙与复杂我暂时无可奉告,但是由此引起被告方的顾虑,实在值得进一步追究。”
地区律师利兰站起身来说:“法官大人,被告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时间,我反对再对他们让步迁就。”
“我并不是故意拖延时间,”梅森说,“我只想澄清关于时间方面的一个问题。我想再对证人穆斯·迪拉德提几个问题。”
“有反对意见吗?”法官问利兰。
“坚决反对,法官大人。证人迪拉德实际上带着一种很矛盾的心理。他是被告律师的雇员。出庭作证对他来说本来就是不情愿的,他的证词也被他饰掩得尽量有利于辩护方。盘问到此结束了。该说清的都说清了,至于辩护方要求再传证人进行盘问实属无理,对他们耍的这套把戏我表示坚决反对。”
“这个问题嘛,只能由本法庭裁决。”法官塔兰特说,“梅森先生,您能进一步解释一下吗?”
“好的,法官大人,我来进一步解释一下。按迪拉德提供的证词,被告在10号房间的时间是9点至9点20分之间。然而,警察局的记录上记着他们是在9点13分接到旅馆报告的,也就是说旅馆的老板娘至少是在9点12分去的10号房间,她还接到一个女人打来的电话——”
“梅森先生,您不必继续解释了。法庭的责任是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您的要求可以满足,请再传迪拉德先生出庭作证。”
迪拉德又一次到庭。
梅森说:“迪拉德先生,我想就你记录中的时间问题向你咨询一下。请地区律师把他当时所做的记录给我。”
利兰悻悻地把记录本递给梅森。
梅森站在迪拉德旁边问道:“这些字迹潦草模糊,对此你如何解释?”
“我当时坐在窗前,是摸黑记录的。我不想开灯。”
“你也摸黑看手腕上的手表来确定时间,是吗?”
“我的表针是夜光的。”
“有没有可能你记录的时间误差5分钟?”
“完全不可能,表盘看得清清楚楚。”
“有没有可能误差2分钟?”
“没有。”
“1分钟呢?”
“这么说吧,梅森先生。秒针我是看不见的,但我能看得见时针和分针。我也许可能误差半分钟或45分钟,但我想绝不会误差到1分钟。”
梅森说:“就算黛安娜离开10号房间,上了车,开车到电话亭,给旅馆的老板娘打通了电话;而老板娘又去10号亲眼看了看,然后返回办公室打电话报告了警察;很明显,如果黛安娜是在9点12分离开的,警察绝不可能在9点13分接到电话。”
迪拉德无言可对。
“此外,我发现你的记录字迹都是潦潦草草的,”梅森说,“可是‘一个金发女人进去了’这儿个字,还有她的车牌号TNM148和9:00这些字迹却非常工整。还有‘金发女人出来了,9:12p.m’这几个字也写得非常整齐。你能解释一下这是怎么回事吗?”
“这个嘛,我……我想当时可能是移到亮一点的地方写的。”
“那么说来,你不是在被告离开的当时写下这些字的,也许是在后来补上的。”
“不,我是在差不多那个时候写下的。”
“差不多那个时候,还是就在那个时候?”
“就在那个时候。”
“法官大人。”利兰说,“这样提问是不合适的。该问的问题已经问了,该答的也都回答了,被告律师现在是成心找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