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只要和我们所选择出来的这个特殊品正好相似,那它就是白的,或者就是一个三角形。但是这时所需要的相似,也还必须是一个共相。因为白的东西有许许多多,所以这种相似就必须在许多成对的白色东西之间成立;而这正是一个共相的特点。说每对之间有不同的相似,这毫无用处;因为,如果这样,我们就必须说这些相似之处都是彼此相似的,因此最后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相似是一个共相。所以相似的关系就必须是一个真实的共相。既然已经不得不承认这种共相,我们觉得就不值得再去创造一些困难的和讲不通的学说来避免承认像是“白”和“三角形”这样的共相了。
贝克莱和休谟之所以未能觉察到对于他们否认“抽象观念”所提出来的这种反驳,是因为他们像他们的对手一样,只是想到了性质问题,而完全忽略了关系也是共相。因此,理性主义者反对经验主义者似乎在另一点上又正确了,虽说由于忽略了或者否认了关系的存在,他们所演绎出来的(只能这样说)可能比经验主义者所演绎出来的更加错误。
现在既然已经明了必然有共相这样的实体,下一点要证明的就是:它们的存在不只是精神的。这意思是说:不论它们的存在属于哪种,它们的存在并不有赖于被思维,也不有赖于以何方式为心灵所觉察。我们在结束上章的时候已经接触到了这个问题,但是现在需要更加充分地来研究共相属于哪种存在。
让我们来考虑“爱丁堡是在伦敦以北”这个命题。在这里有一种属于两个地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存续并不有赖于我们对它的认识;这一点是极其浅显明了的。当我们知道爱丁堡是在伦敦以北时,我们便知道了一件和爱丁堡及伦敦有关的事情:我们知道了这个命题并不就使这个命题成为真理,恰恰相反,我们只是了解到一件早在我们知道它以前就已经在那儿存在的事实。纵使没有一个人知道南北,纵使宇宙之中没有心灵存在,爱丁堡所占的那块地面一定是在伦敦所占的那块地面以北。当然,有许多哲学家可以用贝克莱或康德的理由来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已经考虑过这些理由,认为它们都是无效的。因此,现在我们可以认定这是真确的:在爱丁堡是在伦敦以北这件事实之中,并没有精神的东西作为先决条件。但是这件事实却涉及到“在……以北”这个关系,而“在……以北”是一个共相;倘使“在……以北”这个关系(它是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确涉及到精神上的东西,那便不可能不是整个事实也涉及到精神上的东西。因此,我们就必须承认:关系就像它所涉及的那些项目一样,并不是有赖于我们的思考而存在的,它属于思想所能理解而不能创造的那个独立世界。
然而这个结论又遇到了这一困难:“在……以北”这个关系,看来并不是在爱丁堡和伦敦存在那种意义上存在的。如果我们问:“这种关系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存在呢?”答案就应当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存在”。没有一个地方,也没有一个时间,我们可以找到“在……之北”这种关系。它在爱丁堡不比在伦敦存在的多些,因为它是联系这两个地方的,不偏不倚地居于它们中间。我们也不能说它在某个特殊时间存在着。每样能被感官或内省所理解的事物,都是在某一特殊时间存在的。因此,“在……之北”这种关系根本和上述的一类事物不同,它既不在空间之中也不在时间之中,它既非物质的也非精神的;然而,它却是某种东西。
主要因为共相所具有的乃是这种奇异的存在,所以许多人才把共相看成是属于精神的。我们可以想到一个共相,而且这时我们的思考行为正像任何其他精神行为一样,它的存在也是普通意义上所说的存在。譬如说,假定我们现在思考“白”,那么,在一种意义上,可以说“白”是“在我们的心灵里”。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第四章中讨论贝克莱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