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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章结束的时候,我们已经明了“关系”之类的实体似乎是存在的,只是它们存在的方式和物理的客体是不同的,也和心灵和感觉材料不同。在本章里,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存在的性质是什么,也要考虑哪种客体具有这类存在。我们先从后一个问题开始。

    我们现在所谈的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因为那还是柏拉图把它带到哲学里来的。柏拉图的“理念说”就是解答这个问题的一个尝试,就我的意见看来,他所作的至今还是一个最成功的尝试。以下所要提出的,大部分是柏拉图的理论。只是由于时代的进步而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正罢了。

    对于柏拉图来说,这个问题发生的方式大概是这样的。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像“公道”这个概念。倘使我们思考什么是公道,很自然地我们便会从这种、那种或者别种公道的行为来进行考虑,目的是要发现它们究竟有什么共同之处。它们必然会在某种意义上都有在一切公道的事物里存在着而别种事物中所没有的一种共同的性质,这种共同的性质(公道的行为就是由于它而成其为公道的)便是公道的本身、是纯粹的本质,它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实混合起来就产生无数的公道行为。任何别的词,譬如说“白”,也同样可以适用在共同的事实上。这个词所以能够适用于许多特殊的事物,是因为这些事物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或者本质,这种纯粹的本质就是柏拉图所称的“理念”或者“形式”。(切不可认为柏拉图所谓的“理念”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虽然它们可以被心灵所理解。)公道这个“理念”并不等于任何公道的事物:它是一种不属于特殊事物的东西,但却为特殊的事物所共有。因为它不是特殊的,所以它本身便不能存在于感觉世界之中。并且它也不像感觉的事物那样变化无常;它本身是永恒不变的、不朽的。

    于是,柏拉图就达到了比普通的感觉世界格外真实的一个超感觉的世界,也就是不变的理念世界,唯有它才提供给感觉世界一切属于它的实在之一副淡淡的映像。对于柏拉图来说,真正实在的世界就是理念的世界。因为不论我们想要谈论感觉世界中的什么事物,我们只能说它们分享有这样那样的理念才行,那理念才构成为它们的特点。因此,这就很容易流于神秘主义。我们可以期望在一种神秘的启示中能够像看见感觉的客体那样也看见理念;我们也可以想象理念存在于天上。以上这些神秘的发挥原是很自然的,但是这种学说的基础却是合于逻辑的。正因它在基础上是合于逻辑的,我们才必须对它加以考虑。

    年深日久,“理念”这个名词已经获得了许许多多不相干的联系,所以把它用于柏拉图的“理念”上的时候,很容易造成误解。因此,我们便不用“理念”而用“共相”这个词来阐述柏拉图的意见。柏拉图所说的这种东西,其本质就在于它是和那些在感觉中所给定的特殊的东西对立的。凡是在感觉中所给定的东西,或和感觉中所给定的东西同性质的东西,我们就说它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与此相反,一个共相则是那种能为许多特殊的东西所分享的、并且是具有这样一些特性的东西,这些特性,我们上面看到,就把公道和种种公道的行为、白和种种白的东西区别开来。

    我们研究普通的词就会发现:大体上特殊名称代表殊相,而其他名词、形容词、前置词、动词则代表共相。代名词代表殊相,但是意义并不明确:唯有从上下文或者从语言环境中我们才能知道它们所代表的是哪个殊相。“现在”这个词代表一个殊相,亦即代表目前这一时刻;但是它也像代名词一样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殊相,因为“目前”是永远在变化的。

    因此可以看出,一个句子至少也要有一个表示共相的词才能组成。像“我喜欢这个”这样的陈述,最近似于上述的说法。但是就在这里,“喜欢”一词也表示一个共相,因为我还可以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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