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重视,所以为害最大的首推银课。
明代银课实行定额包税制,由官府确定各地银场应纳银课数量,以后不论产量增减,均须如数输纳。明朝开国之初,朝廷反对开银矿,坑冶很少,所以矿税收入不多。当时主要矿产地在福建、浙江。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福建各场岁课银2670余两,浙江2800余两。洪武年间所定上述银课旧额,称“岁办”。
明成祖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和明宣宗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年),矿禁松弛,开始采掘新矿,矿税也随之增加。永乐时,福建每年银课提高到3.28万余两,浙江提高到8.207万余两。到宣德时,福建又增至4.027万余两,浙江增至9.404万余两。水乐、宣德年间新增课额称“闸办”。福建、浙江两地永乐年间闸办额是洪武岁办额的23倍;宣德年间闸办额则是洪武年间岁办额的27倍。银课数额的增加,并不全是由于矿产增加,而首先是由于统治集团对货币财富的贪欲。课额增加远远超过银矿产量增加的速度。因此,无力完成课额的地区,只得把课额摊到州县百姓头上,银课因而成为对百姓的一项苛征。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江西、湖广等地有铁冶13所,课铁746万斤。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陆续复开各地铁矿,允许百姓自由采炼,并以2/30的税率缴纳铁课。
神宗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财富,下诏在各地开采银矿,并派大批宦官去各地任矿监,到处勘查,广泛搜求,两年后又在各地遍设税监。他们借开采之名,敲诈勒索,无恶不作。例如,宦官陈奉到湖广监理矿冶,借口开采,强夺民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明史·食货志五》)。陈奉的暴行,激起了武昌民变,愤怒的群众万余人要与陈奉拼命,他们捉拿陈奉爪牙16人投入大江之中。汉口、黄州、襄阳、宝庆、德安、湘潭也相继发生民变。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宦官所进税银近300万两,而他们中饱私囊的数额,则不止此数的十倍、五倍。由于他们的残酷搜刮:“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争斗死。”(同上)给矿民和百姓带来沉重的灾难。明朝廷对矿冶的横征暴敛,成为引发明末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清朝吸取明朝的教训,对开矿十分谨慎,一般禁止开采新矿,以防开矿聚众滋事,危害社会稳定。但到康熙年间,为增加货币供应量,已开始鼓励铜、铅矿开采。乾隆年间,矿业已相当发展,矿税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矿税在清朝廷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
清朝矿税一般征取实物。康熙年间,定金银课税率为40%,收入直接上交中央。铅、铜课税率为20%,即按“二八”定例征收。官税2/10,其余8/10,半数由官府发价收买,半数任百姓自由贩卖。除“二八”抽课外,还有临时性征收性质的“一九”抽课、“三七”抽课等形式。
清代矿税除正税外,还有杂课。一是撒散,是为地方征课稽查人员的经费供给而征收的,税率在3%—5%之间。二是价脚,是为了支付矿课运解途中的费用而向铜厂、铅厂厂商征收的款项,一般每百斤铜铅收一两六钱的价脚。松语文学Www.16sy.coM免费小说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