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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很大,因此决定官营。当时地方官奏报长安骊山银矿二石矿砂可得银七两,桓州白登山银矿八石得银七两,上等锡300余斤。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尚书奏报恒农郡铜青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铜矿一斗得铜四两,河南郡王屋山铜矿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铜矿产量也与此相当。朝廷即决定置银官采铸银矿,置铜官采铸铜矿。这些矿冶官营以后,自然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

    唐代矿业不发达,朝廷不鼓励开矿,据记载,当时陕、宣、润、饶、衢、信、汾诸州共有银、铜、铁、锡、铅、矾等矿共172处。唐玄宗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开始对伊阳(今河南嵩县西南)五重山银锡矿征税。唐德宗时,朝廷对金、银、铜、铁等矿产品均予征税。宪宗时,禁止私人采银,鼓励矿户采铜,助官府铸作。当时国家每年采银1.2万两,铜26.6万斤,铁207万斤,锡五万斤。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矿冶又归州县主管,全国矿税收入一年不过七万缗,不及一县茶税。唐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又将矿冶之利收归中央,并增加银冶二处、铁冶71处、废铜冶27处、铅冶一处。全国一年得银1.5万两,铜65.5万斤,铅11.4万斤,锡1.7万斤,铁53.2万斤。

    宋代矿业较为发展,宋初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201所,由官府置场监管,坑冶由豪民组织矿户承包开采冶炼,产品20%缴给官府作为矿税,其余80%按规定价格卖给官府,由官府统一出售。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以“不夺人之利”为标榜,减桂阳监银课1/3。也有的地方不置场监,听民采冶售卖,向官府纳税,税率也是20%。宋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1054年),每年得金课1.5万余两,银课21.9万余两,铜课510余万斤,铁课724万斤,铅课9.8万余斤,锡33万余斤,水银2000余斤。英宗治平年间(公元1064—1067年),诸州坑冶增至271所,铁课达824万余斤,为北宋最高数额。宋徽宗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将各地铁矿仿茶盐法实行专卖。铁矿由民采炼,所得铁卖给官府,官府收铁给引,召人通市。出铁少的贫矿,百姓可以出息承买,官不榷取。铁由官府专卖,只许铸户购买,禁止民间私相贸易,但农具器用不在禁列。

    到南宋时期,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等,矿政逐渐废弛。

    辽朝矿业很发达,首山(今辽宁鞍山)铁矿,坑深18米以上。东平县(今辽宁辽阳)产铁矿,有矿户300家,“随赋供纳”,向府缴纳矿税。

    金政权对矿业也采取鼓励政策;金世宗认为,山泽之利,应以予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规定,百姓可以自由开采金银坑冶,国家税1/20。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取消矿业税,但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又要求采银之民承纳官课。

    元朝根据士人呈献资源确定矿税课额,因此税率不一。金银矿一般由官府征集民伕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课,如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令益州4000漏籍户在登州栖霞县淘金,户输金四钱。至治、泰定年间(公元1321—1328年),一些地区银矿,许民承包采炼,输税2/10或3/10,或征定额税。铁、铅、锡、矾则由国家专卖,行引法,铁每引200斤,听民采炼,官府抽分。铅、锡每引100斤,官收钞300文,客商买引到各矿冶支铅、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论罪,杖六十,货物没官。矾每引30斤,价钞五两。

    明代采矿业并不发达,史称矿冶不及宋代十之一二,但矿税为害却最为严重,曾在明史上发生过重大影响。明代以银为主要货币,银矿最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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