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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属山泽产品。夏、商、周奴隶制时代,矿产的开采冶炼,均为奴隶制国家控制,由官有手工业经营。《周礼》有“卝〔kuang,同矿〕人”一职,其职责是“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周礼·地官司徒·卝人》),百姓不得随意采掘冶炼。

    春秋时期,矿产也大都为国家所垄断。《管子》书中曾阐述了国家必须垄断矿产资源的理由。首先,国家必须垄断货币制造权;金、玉、银、铜是制造货币的材料,国家要垄断货币制造权,就必须控制货币材料的来源,即垄断金、玉、银、铜矿产资源。其次,金、银、铜、铁还是制造兵器的原料,国家要垄断兵器的生产和制造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也必须垄断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第三,金、银、铜、铁等矿产是生产各种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及装饰品的原料,为人民生活所必需,销量大,利润高,由国家实行垄断和专营,可以为财政取得大量收入。《管子》举铁为例说明,每个女工要做针线活,都必须有一针一剪;每个农民要耕地,都必须有一耒一耜(犁头);木匠要做木工,也必须有一斧、一锯、一凿、一锥。如果铁器的生产由国家垄断经营,把每根针的价格加一钱,30根针就可以增收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人头税每人每月30钱);剪刀的价格加六钱,五把剪刀也可以多得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耜铁每个加价10钱,三个耜铁也可增加一个人人头税的收入。这样,国家不用向百姓直接征税,通过铁器加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收入,而且这种“税收”,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管仲治齐时,对矿冶实行国家垄断,在各产矿地设铁官,招民采矿,冶铸与销售由国家统一管理,所获之利,民得其七,官得其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对矿产实行官营,即“一山泽”(《商君书·垦令》),“专山泽之利”(《汉书·食货志》),据说所获盐铁专营之利,20倍于古。但在未实行矿冶官营的其他诸侯国里,矿产的开采冶铸及买卖则任民经营,采铜冶铁事业均为富商大贾所把持,许多商人靠采矿冶铸而富至千金、万金。

    西汉初年,为了恢复经济,推动生产发展,曾一度“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铜、铁等矿产允许百姓自由开采,同时向经营者征山泽之税。当时百姓纷纷抛弃农业生产,应商贾豪强召募,赴矿山采铜铸钱,或采铁石鼓铸,制造铁器。一家矿场聚众成百上千,矿冶之利完全被私人把持,许多商人、官僚靠冶铁、铸钱而成暴富。

    汉武帝时,大规模出兵攻匈奴,军费浩繁,国库空虚;而富商大贾冶铁铸钱,财累万金,却不肯出资支助国家之急。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孔仅、东郭咸阳建议,决定与盐一起,对铁也实行专卖制:国家在产铁地区置铁官,不产铁地区置小铁官,统一管理采铁、冶铁事业;生产的铁器由官府统一售卖。禁止私人采矿冶铁,敢私铸铁器者,“釱〔di弟〕左趾,没入其器物”(《史记·平准书》),即受镣铐左脚之刑,并没收其生产工具。盐铁专营为汉王朝取得大量收入;正是靠这种收入,才使汉武帝时期“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盐铁论·轻重》)。铁专卖在汉元帝时一度被废止,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东汉和帝继位(公元88年),废除铁专卖,改行征税制。

    三国两晋时期,矿冶仍为官府经营。南北朝时期,矿山准民私采。如南朝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兴郡(在今广东韶关市)有采银民300余户,所掘矿井深达二三丈,采掘十分艰难,矿民常因矿坑崩压而致死。矿税以银缴纳,后又准以银课米。北魏起初沙金的淘炼、银矿的开采和冶铸,均由百姓私营,向官府缴税。宣武帝延昌三年(公元514年),朝廷认为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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