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同时还按户等征盐税,户分五等,各等税额从200文到1000文不等。为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又征敛盐商,住商每斤盐税10文,过商税七文,百姓受一盐二税之苦。后周时,城镇改行盐专卖,乡村则行商销。周世宗时(公元954—959年)将河北盐课均摊入两税(田赋)中,于夏秋两季随税缴纳,称“两税盐钱”。
宋代盐税的征取办法,有官鬻法和通商法两种。官鬻法即专卖法,国家对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垄断,一般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盐区,各区所产之盐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和规定的区域销售,盐的垄断价格构成国家财政收入。如淮南、福建和浙江等沿海盐区,盐的收购价为每斤四文,卖给百姓的价格则为33文,抬价高达八倍以上。通商法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由通商法,国家向盐生产者征收一定的盐税,盐民可与盐商自由贸易。商人向国家缴纳盐税后,即可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运销。宋代对海盐的运销多采取这种办法。而对河北盐场仍实行北周的办法,官府随两税征收盐钱后,盐的买卖即实行自由通商。
通商法的另一种形式是:百姓可自由生产食盐,官府实行统购,然后再卖给商人自由运销,自由贸易。具体做法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入中法”或称“折中法”。宋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因对辽用兵缺乏粮草,招募商人输粮草至边塞,称“入中”,然后官府给商人名为“交引”的凭证,商人凭“引”到京师领取现钱或到指定盐场领盐贩运。后来又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路程远近优予价钱,并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钱或到盐场兑盐贩卖,这种办法称“折中法”。行之稍久,商人操纵粮、盐比价变化,谋取暴利。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主管解池盐务的范祥创行盐钞法:令商人至边郡以四贯八百文领一钞,钞上注明可领盐数量和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领盐运销。蔡京当权后,又于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改行引法。盐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缴销期为一年,销外路(路是府之上的最高地方行政组织),短引期一季,销本路。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
南宋高宗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在四川创行引课法,征收盐附加税;办法是将成都、潼川、利州路的私井实行禁榷,官置合同场管理盐户的生产,令商人到合同场买盐引,每斤纳引税钱25,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过税钱七分,住税1.5钱,每引又另纳提勘税66钱,后来又增收贴输等钱,使盐的附加税大大加重。
辽对盐实行征税制,允许百姓自由采鬻。金实行钞引法,官府制造钞引,引上载盐的斤数,引附于钞上。商人要贩盐,必须购买钞引,然后凭引到盐场领盐运销。对灶户所收盐课数量为每石盐征收正课盐150斤,外加耗盐22.5斤;按此斤数,照价交钱。
元代盐税行“引岸法”,国家指定某地区销行某场之盐,称“引岸”。官府募灶户盐丁制盐,再于各地置局卖盐引,每引付盐400斤。盐商付引钱购得盐引后,到盐场支盐贩运于指定地区,不可越区运销。盐引起初为中统钞九贯,折银四两五钱,以后引价逐渐上升,最后增至150贯。上述地区称“行盐地”,实行引岸法。与之相对应的是称之为“食盐地”的盐场附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私盐充斥,官府实行“计口授盐”制,即按人口或按户配给食盐,强征盐课,盐课数额甚至超过税粮数倍。
引岸制为专商制,非专商不能运盐。由于大盐商垄断专利,往往导致盐价腾贵。为了平抑盐价,元代曾实行常平盐制。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储存,在盐价上涨时,以平价出售。出于同一目的,元朝还曾于大都(今北京)南北二城设官局15处,由官府卖盐,平抑盐价。
元代还有入粟中盐制,官府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