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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宰相马前诉苦。原来预期可借得500万贯,由于遭到商民的激烈反对,实际才得88万贯。唐代国际贸易发达,国家在广州等主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检查出入船舶,征收“舶脚”(或称“下碇税”)即关税。五代十国时期,工商杂税名目更为繁多。后梁太祖曾征收油税、牛税,蔬菜瓜果也列入征课范围。

    宋朝开国之初,即定商税则例,商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税率为商人贩运货物货价的2%,住税税率为商人在住地出售货物货价的3%,商税较轻,因而促进了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后期工商杂税也日益繁重。不仅继承了五代十国的各种苛征杂敛,而且出现了许多新的名目。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征印契税,规定凡百姓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印契钱。买卖牲畜也要缴契税。税率时有变化,仁宗时每贯税40文,徽宗时规定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收60文。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因方腊起义,军费告急,创征经制钱,在酒、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税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再征20文以供经制使(官名,掌管东南财赋)费用,称经制钱。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又征总制钱,每贯增至100文,供总制使(官名)费用。这种对商人的额外征敛,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并在南宋合并征收,称经总制钱,每贯征56文,到南宋后期,每年税额达1725万缗。宋代对税额在千贯以下的分散的小市场市税的征收,也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扑”;买扑者或以家产作担保,或先按规定税额向官府缴纳一年的税金,然后取得对该地商市的征税权。买扑者为了取得更多的盈余,往往和官吏相勾结,对商民横征暴敛,使商民税负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纳数额。

    元代商税税率较低,实行三十而税一,偏僻和边远地区,甚至实行六十而税一。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额外征课的名目却十分繁多。全国性及地方性额外课有32种之多,有历日(即历书)课、河泊课、山场课、蒲苇课、柳课、柴课、乳牛课、磁课、姜课、白药课等等,可谓无奇不有,无物不课。此外还有各种杂敛,如典当税、和买税、田器税等。另外,元朝广泛实行“扑买”(或称“买扑”)即包税制,也使商人的负担大大加重。如太宗窝阔台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银课,原课税银额为110万两,他以220万两扑买,使税额增加一倍,而实际征收额,则要高出更多。

    明朝各种商税如盐、茶、坑冶、酒、醋等依旧照征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工商税种。例如,洪武、永乐年间,在南京和北京征收塌房税(政府建造的供商人贮藏货物的房屋,称塌房。商人贮货于此,需按规定纳税)。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为了流通钞币(发行纸币)而开征的市肆门摊税,征税对象是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塌房、库房、店舍、受雇运货的骡马车等。该税遍及全国,税额也不断增加。开征时虽声明是以流通钞币为目的,但钞法通行后,该税并未停止,一直征至明末。还有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开征的钞关税,开始从天津至长江的运河沿岸设钞关七所,后来又在长江的重要港口和江南要地设立钞关五所,对受雇载货的过往船只征税。钞关由户部管理,主要征收钞币。还有1471年开征的工关税,是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置抽分竹木局,对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征税。工关税以缴纳实物为主,后来又允许本色、折色并纳,甚至只征银钞。税率视所载货物不同而不同,不同时期也各有增减,税率高时达1/5。此外还有许多杂税,如武宗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1年)在京城九门征收的通过税——门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创征的对通过淮安坝的米麦杂粮所征的过坝税等等。明神宗时期,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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