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门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赋;暮食不足,朝收市赋。”(《韩诗外传》卷六)
战国时期同春秋时期一样,诸侯争霸,各国工商税政策仍极不统一。工商税随各国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而日趋沉重。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他认为,农业生产粮食布帛,是富国强兵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国家的本业,而工商业不生产粟帛,而且影响农业生产,因而是末业。国家要富强,必须大力加强农业生产,而限制工商业活动,推行重本抑末政策。重征工商税,则是实现重本抑末的一项重要措施。他要求“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商人通过关卡和入市交易,都要实行重征。山泽产品也不准商人自由开发,由国家统一控制和管理,向开发采集山泽产品的工商业者和百姓“收山泽之税”(《盐铁论·非鞅》),数量是以前的20倍,可见其税额之高。商人的徭役也在加重。商人不仅其全家人口都要服役,他们雇佣的奴仆也必须依名册应役。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曾将商人和罪犯一样对待,送到边关屯戍,服兵役。后来又把父母或祖父母曾经是商人的也遣送戍边。这种歧视商人的赋役政策,是商鞅变法以来所实行的抑商政策的继承和发展。秦自商鞅变法以后,重征商税主要是贯彻寓禁于征的原则,目的是减少国家经商人数,以保证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要,这是封建国家重征商税的主要出发点。新生的封建统治阶级把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放在农业生产上。重征商税,抑制工商业的过分膨胀,就可以保证封建财政的基础——农业的充分发展。
西汉初年,对商人仍“重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实行重征商税以抑商的政策。例如,商人的算赋就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普通百姓的算赋为120钱,商人则为240钱。西汉时城市商业活动仍在特定的商业区“市”内进行。凡长期固定地在市场内营业、利用官府在市场内设置的房舍、店铺和货场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商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出来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汉代市税也很高,临淄居民10万户,每天市税收入高达千金。在当时经济尚不十分繁荣的情况下,这是很重的市税。汉初征商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抑商,通过重征商税以减少经商之利,防止百姓弃农经商,背本趋末。商税仍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山泽、关市之税不列入国家财政,而归少府(九卿之一)掌管,属于皇室收入和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从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前87年)开始,工商税在封建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征商税,在抑商的意图之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始成为封建政权的主要动机。汉惠帝、高后时期(公元前194—前180年),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虽然在政治上对商人仍采取压制政策,但对商人经营活动的限制曾有所放松:“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史记·平准书》)“弛商贾之律”的内容主要是“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即关卡允许商人自由通行;山泽资源,商人可自由采购,开发;煮盐、冶铁、铸钱,私人均可自由经营,国家不加限制。再加上当时国家统一,政治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商业都会大量涌现,家累千金、万金,富甲一乡、一县、一郡的富商大贾不可胜数,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记·货殖列传》)的商业大发展景象。汉武帝时期,对匈奴等外族侵略势力大规模用兵,军费、赏赐等开支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而富商大贾聚集大量财富,却不肯响应国家要求自动捐资以助国家之急。因此,汉王朝决定对工商业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