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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它还在很多方面照顾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从五品以上官吏,规定可以按品级授给永业田5—100顷,对有战功勋位的,可以受勋田60亩至30顷。这些土地授予以后,即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对官僚地主的优待,使他们的经济势力得以继续扩大,使他们有可能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不仅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百姓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这就为大地主通过买卖而合法兼并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封建国家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它之所以要实行均田制,主要是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已经危及了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权的巩固。一旦社会经济有所发展,阶级矛盾有所缓和,财政状况有所好转,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封建国家,就不仅会放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它的当权分子自己就会把国有土地攫为己有,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如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围占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则霸占了京师良田的6/10。到唐中叶,均田制名存实亡。土地兼并重新发展起来。大批均田农民又丧失了土地,成为流民,有的则成为地主的佃农;不是已经丧失了输纳租庸调的能力,就是不再为国家所控制,不再为国家输税。而大官僚大地主虽然兼占大量土地,剥削很多佃农,却逃避赋税,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国家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相,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

    两税法最先体现了上述的发展趋势或变化。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据国家原来各项财政支出额,确定国家的税收总额,再把这个总额分配到各地,按户税和地税两个税种向百姓征收。户税的具体征收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即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在所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征税标准,不再按丁,而是按资产征税,不论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即按其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纳税。资产多的多纳,少的少纳。变过去按丁(户)征税为按资征税。商人要在经商所在州县纳税,税率为1/30,大致要和当地居民税负相同。地税则依两税法实施前一年耕垦的田亩数征收。两税一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纳税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还取消了“不课户”,不仅官吏要纳税,浮寄客户及商贾都要承担两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两税法按资产课税,更适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负担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阶级手中,而广大农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如再按丁、户征收租庸调,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越来越难于保证国库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资产征税,占有大量田产的大地主多纳税,而资产极少的农民则少纳税,纳税数量和负担能力更为相符,税收也可增加。

    两税法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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