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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按户等征收时,上上户五石,其次依等递减。按田亩征收的标准是“亩税二升”。无田或少田的商贾户则依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递减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

    均田制从北魏到唐中叶前后共实行了250余年。如果从占田制算起,则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断续实行了460多年之久。从公元204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调制完全废止,租调制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史。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赋税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

    第一,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

    第二,注意按负担能力平均赋税。曹魏按田亩征田租,西晋按户等征户调,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所以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重新丧失土地,这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

    均田制是国家把它占有的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国家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受田农民则获得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对无主荒地实行国有的同时,依旧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局面。二者虽然本质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之间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国家企图通过土地国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大地主阶级则千方百计要吞噬国有土地,以扩大自己的地产。二者的并存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久的。均田制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发展。但均田制并不侵害现存的土地私有制,不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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