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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随着统一的封建帝国的形成,封建的赋税制度开始普及于全国,并日益完备。封建田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田租即土地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即下令“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时称百姓为“黔首”,“自实田”即自己如实呈报自家土地数量,由基层官吏核实后,据以确定应缴田租数量。秦的田租征收量极为沉重,税额占总收获量的2/3。粟米之外,还要缴纳秸秆,用来满足官府对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的需要。据秦律所载,秦时规定“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律·田律》),即每百亩土地要交饲草360斤,禾秆240斤。

    二、人头税。田租之外,封建国家还按人口征收人头税。秦时称口赋。所谓秦“头会箕敛”(《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中的“头会”,就是计算人口数量,按人头征收赋税。秦时人头税数量与税率不详,但和田赋一样,也十分沉重。田赋之外,再征人头税,一是可以增加税收数量,二是可以使占有土地较少或不占有土地的百姓也承担赋税义务,因为农民不仅有田地收入,还有其他副业收入,人头税可以使农民的这部分收入也纳入纳税范围。同时,征人头税,也可以加强对人口和劳动力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以利于对农民和广大人民的封建人身奴役。

    公元前206年,刘邦称帝,建立汉朝,历史上叫做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汉承秦制,政治制度如此,赋税制度也基本如此。不过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对农民的赋役比秦王朝大大减轻。东汉(公元25—220年)基本继承西汉赋税制度和政策,除了个别税目在个别时期略有增减外,赋税制度和政策大的方面没有变动。汉代田赋也分田租和人头税两个部分。

    一、田租。汉初田租比秦时大大减轻,税率为十五税一,后来又减为三十而税一,并一度免征田租。东汉初年因军费开支较大,田租改行“什一而税”,但全国统一后,又行西汉旧制,三十而税一,直到曹操改行租调制之前,法定的田赋税率一直未变。征收方法,是根据每户土地亩数、平均亩产量、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由百姓向国家缴纳。缴纳物为粟米和刍稿(秸秆)。东汉时又实行分等征税办法。公元78年,把全国土地按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确定每等常年的亩产量,再按同一的税率,确定每等土地每亩一年应纳的税额,从而简化了税额计算程序。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灾荒等特殊情况,国家随时发布减免田赋的诏令。

    二、人头税。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两种。算赋实行于公元前203年。规定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向国家交120钱,称为一算,作为战备基金,购置车马兵器之用。汉文帝时算赋减为一算40钱。汉武帝时由于军费开支巨大,算赋又恢复到120钱。汉宣帝时又减为90钱,成帝时减为80钱。

    为了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算赋还有各种特殊规定。对商贾和奴婢倍算,即每人缴240钱,旨在抑制商人和豪强。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对15岁以上至30岁的未婚女子,分五个年龄段,年龄每升至一段,增赋一算,至30岁,增至五算,即每年600钱,以鼓励早婚。对巴中板楯蛮,七姓渠帅均免赋,其余蛮户每人一年缴賨〔g丛〕40钱,以表示对少数民族的赋税优待。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规定年龄80岁的老人,免其家二人算赋,东汉曾规定产妇免算赋三年,妇女怀孕,免其夫算赋一年,以表示对老人及妇女儿童的照顾。

    口赋又叫口钱。汉初规定七岁至14岁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钱“以食天子”,即作为皇室收入。武帝时,口赋改为从三岁起征,并由20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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