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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淇变法,并没有改变山西盐商累积的势头,山西盐商作为国内盐商老大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从明朝中期开始,山西经商之风渐已形成,经营各种商品的巨商大贾相继涌现,这时山西平阳、泽潞有“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之说。

    山西盐商家族所率先达到的权势,在盐商敢于参奏户部尚书以及户部尚书辞职等事件中表露无遗。尤其是因开市所引发的政治大地震,更是显露出了明朝盐商特权家族的势力之大。

    1518年,一场发生在商官之间的较量,显示出了山西盐商作为“帮”的分量。

    这场较量发生在吕铃等山西盐商和户部尚书叶玠之间。如果说开中制和折色制是政府盐业运输、销售商业化的表现,那么吕铃等盐商就是试图在盐业生产民营化上打开一个缺口。他们的要求是盐业生产领域国退民进的体现。目前中国的盐业生产、销售均由国家专营,从这个层面来说,明朝盐业的民营化远比今天走得远。

    叶淇变法的着眼点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所以他并没有考虑到、事实上也没有解决政府拖欠商人的盐引问题。尽管1489年明朝出台了允许食盐生产者私自卖盐给商人,但由此加剧的私盐泛滥,让这一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化。弘治年间,河东盐年办盐课额才42万引,到了1509年,拖欠往年的正额盐就达46万多引。

    官办下的盐业生产效率低下问题也凸显了出来。嘉靖以来,政府一直努力采取增加引目、提高引斤等措施以增加官盐销量,以期提高盐税收入。可是由于人口相对固定,食盐市场有限,加之官盐税负重,成本高,使得价廉质优的私盐在市场竞争中胜过了价昂质次的官盐,政府的种种努力归于失败。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官盐在远离产盐地的省份供应不足,大量积压在盐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失去了盐课收入而私盐泛滥。在16世纪20年代、60年代和1600年左右发生了三次严重的盐务危机。

    当时,灶户是国家盐业的生产者,以服徭役的形式由国家招募。他们所生产的盐要全部上缴官仓。政府对他们规定的盐业生产量叫正额盐,正额盐之外所产的盐叫余盐。基于对灶户的鼓励,生产出的余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但问题是,朝廷并无力向灶户支付余盐的工本费。另一方面,明朝的官盐产量也在增加。河东盐由宋朝的年生产最高8000多斤,上升到了1604年的2.8万多斤,行销区域也在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1518年商人吕铃等人上奏说,在河东盐池的东场、西场和中场盐池中,仅中场盐池一区的生产量,就已经足够作为正额盐缴纳,其他盐池的生产量都被闲弃。他们恳请每一盐引定价一钱二分,“召商中纳,令其自雇夫役捞办关支,庶官民两便”。

    对于商人的这一恳请,户部尚书石玠不仅不采纳,还认为这是奸商玩法,所以欲治其罪,但因吕铃等有豪贵支持,石玠最终作罢。石玠是今河北省藁城人,与父亲、弟弟三人同为进士,父亲曾担任山东按察使。因敢于直言,石玠名列明代三大名宦之一。

    这是一次没有明确胜负的官商较量。之后,对于是否允许商人自备工本雇人参加盐池生产,官方没有明确表态,但在正德、嘉庆后的隆庆年间(1566~1572),河东巡盐御史郜永春曾说过,盐丁把盐业生产视为官事,贫民则把它视为家事,由此而产生的卖力程度也迥异:盐丁出的力“十不得一二”,贫民则“一可以当十百”。

    来自民间的商业实践,最终还是得到了官方的默认。明初废除中书省后,以六部分理天下庶务。六部之中,吏部的职位最尊,户部的权势最重。即便如此,该事件中石玠不得不罢手的结局似乎可以说明,这时的晋商势力已经不容小觑,并有了一定的政治靠山。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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