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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箭宝念到这,看到了热护灵,也想去给热护灵念唠念唠,但看到热护灵举起拳头,就只好又追着热报族念着:“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c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c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c抵押。建立博物馆c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c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c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c改建c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c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c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c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c勘探。考古调查c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c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c勘探c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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