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地)皆宜深凿之,便泄水,通典云:“如有泄水之处,即十 步为一井,井内潜通,引泄漏。”是也。
3 置则瓦井中,视外水深丈以上,凿城内水渠。
则? 者测水之? ,吾县俗呼“测”为“则”,盖水势常趋于平 准,城外水高,城内之井水亦必随之而高,故每当若干深度,即在井墙置? 为记,约与今之水 涨表同。
4 并船以为十临,临三十人,人擅弩,计四有方,必善以船为。(二十船为一队, 选材士有力者三十人共船,其二十人人擅有方,剑甲瞀,十人人擅苗。)先养材士,为异舍 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视水可决,以临,决外堤,城上为shè机疾佐之。
此言扫敌堤之法;盖水淹有两种,无水之地,则筑堤以堰水, 有水之低地,则决堤以泛水,本节系针对前一种而言。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与前半意复,显是后人之注文,今故 用括弧隔之。
并船。即合两船也,两船为一临,十临 即二十船为一队。
有方,毕改有弓,孙以为酋矛之误,吴又疑方是,皆书生之 见也;船之重要任务在毁扫敌堤,持弓与擅弩意义相复,酋矛非毁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 苗),若材士既衣剑甲,戴兜牟(见下),则携为多余之事,故知其说均不可通。考粤俗常 呼锄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锄也,毁堤先锄土,故“方”为必携之用具(擅,持 也,见子篇98)。“计四”什四之讹,则持锄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则占三分之二。 盖作注者以什四持方为太少,故纠正之,此旧日注疏常见之事,读者可不必以前后文抵牾为疑 ,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云:“速造船一二十只,简募解舟楫者载以弓 、弩、锹、镢,每船载三十人,自暗门衔枚而出,潜往斫营,决彼堤堰,觉即急走,城上鼓噪 ,急出兵助之。”其文大致同于本节,“方”应与锹、镢相当,而镢即大锄,可证“方”为“ ●”之古语。
乃撕裂或使裂开之意(见子篇3),故冲裂城垣之车曰 ,冲破堤防之船亦曰,非如此解释,则莫明车、船之何以同称矣。冲破堤防须具大力, 连环两船为一舫者其故即在此。
“剑甲”之剑,原义为透不过,故军人所服之厚甲曰剑甲,犹 现代之御弹衣。
瞀即鍪,汉书扬雄传“鍪生虮虱”,颜师古注:“鍪 即兜鍪也。”汉书韩延寿传又作,其原 义为“貌丑”,大约 兜鍪之制,略同今之钢盔,传自古代突厥族。
苗即矛,故上文“方”字不得为“矛”之误,取其长可及远 。
临之主要任务在决敌堤,故多携锄类,锄堤之士不暇分身 抗战,故衣甲戴盔为消极的保卫,城上急佐以shè机,盖协助其拒敌也。“必善以船为”者 ,犹言使各船得充分表示其破堤之力量。
别为舍以养材士之父母、妻子,一方面似优待征属,另一方面 实防其叛变。
(辰)备突第六十一
1 城百步一突门,突门各 为窑灶,灶入门四五尺,为其门上瓦屋,毋令水潦能入门中。吏主塞突门:用车两轮,以木束 之,涂其上,维置突门内,使度门广狭,令之入门中四五尺。门旁为橐,充灶状柴艾,寇即入 ,下轮而塞之,鼓橐而熏之。
孙云:“此篇前后疑有脱文。”余按篇名“备突”,而此段所 言止城内作突门以备敌,未言敌人如何来攻,其必有脱漏无疑。
后汉书窦融传:“公孙述令守突门。”注云:“突门,守城之 门。”六韬突战篇,“百步一突门,门有行马。”
又通典一五二突门云:“城内对敌营,自凿城内为门,多少 临时,令厚五六寸勿穿,或于中夜于敌新来营列未定,精骑从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