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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刑罚世轻世重”的话,但他的根本思想并未改变。洪武三十年(1397年),申刑法画一之制,“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建文帝衡破旧规,实行宽刑,是需要有些勇气的。建文二年九月,建文帝下令“赦流放官员,录用子孙洪武中以过误逮及得罪者,皆征其子孙录用之” ,“征洪武中功勋废误者子孙录用之” 。因而,在建文朝的官僚队伍中,有不少人是在洪武中遭到贬黜放废的人。这种措施是对洪武政策的实际否定,是一种平反。

    我们再来看看田赋。

    建文帝在即位诏中表示,要“诞布维新之政”,“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期致雍熙之盛”。 接着他下了一道包括赦死罪、宽刑狱、蠲逋租、赈灾荒的诏书 。每个皇帝上台,都照例要做一番冠冕堂皇的文章,而建文帝的诏书却不完全是例行公事,他确实想有一番作为。这年冬天,他又下诏赐明年田租之半。诏书说:“朕即位以来,大小之狱,务从宽省,独赋税未平,农民受困。其赐明年天下田租之半。” 建文元年正月,又下养老诏,命官赎民鬻子 。同年三月,诏均江浙田赋,人得官户部。诏书说:“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税,特惩一时之顽民,岂可定则以重困一方?宜悉与减免,照各处起科,亩不得过一斗。田赋既均,苏松人仍任户部。”

    江浙苏松地区赋税重于他地,人不得官户部,是朱元璋留下的问题。朱元璋在初取天下时,据说:“愤其城久不下,恶民之附寇(指张士诚),且受困于富室而更为死守。因令取诸豪族租佃簿历付有司,俾如其数为定税。故苏赋特重,惩一时之弊。” “初,太祖宝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而“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 。后虽稍有减免,但苏松等地的田赋仍远远高于他地。实际受害的当然是普通农民。限制苏松人在户部做官,则是戒于“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而“户部胥吏,尽浙东巨jiān,窟穴其间,那移上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长官犹木偶” 。江浙地区是明朝经济的重要支柱,朝廷害怕浙东人掌握财政大权造成威胁。这是一种歧视政策。它不仅给江浙农民带来祸害,而且不利于江南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不堪其苦,就用逃亡和逋欠的方法加以抵制,使重赋往往成为无赋。因而建文帝均江浙田赋,不仅有利于国家,也使百姓得受其惠,确是一件德政。

    洪武末,江南僧道“多占腴田,蚕食百姓” 。因此,建文帝对僧道占田也做出了限制。建文三年(1401年)七月,下令“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费,馀田入官,均给平民” ,也无疑是一桩爱民之举。

    建文帝受攻击最甚的莫过于变更祖法,更改官制了。

    朱元璋为控制中央大权对政治制度做了多次调整。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罢中书省,废丞相,升六部秩以分相权,“事皆朝廷总之” 。朱元璋戒谕子孙:“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建文帝不顾祖训严禁,以齐泰为左丞相,黄子澄为右丞相 ,“阃外事一以付泰” 。这在维护旧制,视祖训为神物者看来,自然是大逆不道了。朱棣提出“悉复皇考之旧”,“纲纪政令一出于天子” 。这不仅是为借助于保守势力,使篡权师出有名,也是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皇权。

    改官制,终建文四年一直没有间断。有些官制的改变无关紧要,意义不大,或仅仅改变了名称。但有些改变,则是深有用意的。朱元璋升六部秩,而六部尚书仅二品,这是除宗人府官和公孤傅保以外文臣的最高品级,其目的是压抑大臣,以保证纲纪政令一出于天子,“天子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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