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3月7日主持召开内阁会议,讨论如何让新国会通过授权法。希特勒会上说:
我把3月5日的国会选举看作是一次革命,马克思主义将不再存在于德国。
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项授予政府权力的法令是极为必要。我,国家总理坚信国会将会通过这项法令。因为德国共产党议员都已关进监狱,他们不能出席国会会议……
3月23日,新国会在柏林克罗尔歌剧院开会,以444票对社会民主党人的全部94票通过“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规定“德国政府除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外,又被授予制定法律的权力”;“德国政府所制定的法律,由国家总理制定,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凡经公布的法律,若无其他说明,均于法律公布之次日起生效”,并且“德国政府所制定的国家法律,可与宪法不同”;“德国同外国签订涉及立法事务的条约,无需获得参与立法团体之同意”。该授权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1937年4月1日;如果现政府为另一个政府所取代,本法律也即无效”。
《人民观察家报》欢呼“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议会主义体制向这个新德国投降了”,宣称“第三帝国的时代已经到来”。授权法确实意味着共和国的末日,埋葬了宪法,埋葬了议会民主制,它给希特勒的独裁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用法律的形式摧毁了法治。因为魏玛宪法规定:“宪法得用立法手续修改之,但联邦国会yù议决修改宪法,必须有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议员之三分之二之赞成,其决议案始得成立。……”
战后,古德里安在回忆录里说:“在当时,很少人能够认识这个法案在将来会闯下滔天大祸。那些投票赞成的政客们对于以后所发生的灾难是绝对不能辞其咎的。”
授权法是希特勒摧毁魏玛宪法的特洛伊木马。利用授权法,希特勒得以颁行一项项“可与宪法不同”的“由国家总理制定”的“国家法律”了。比如,魏玛宪法规定,“德国人民,其目的若不违背刑法,有组织社团及法团之权。此项权利不得以预防方法限制之”,而纳粹政权1933年5月2日取缔全德工会联合会,宣布成立德国劳工阵线,作为惟一的工会组织,6月22日颁布对社会民主党的禁令,7月14日的法律进而规定“德国惟一的政党是满足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魏玛宪法规定,“官吏为全国之公仆,非一党一派之佣役”,“官吏之政治志向自由及结社自由,应保障之”,而1933年7月30日的一项附加法令规定,属于从事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目标的任何政党和组织的行政人员将给予辞退;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联邦和各邦分权,而1934年1月30日关于“重建国家”的法律,宣布了联邦制的终结“取消各邦的人民代表机构”,“各邦主权移jiāo国家”,“各邦政府受全国政府的领导”,“国家的地方长官受国家内政部长的监督”……
在希特勒摧毁共和政体,建立独裁统治的过程中,国防军袖手旁观。国防军这种态度,决定了共和政体在德国的命运。
“一生中最黑暗的一天”
1934年8月2日早上,总统兴登堡去世。之前一天,德国政府颁布了“自德国总统冯兴登堡逝世之日起生效”的《德国国家元首法》,规定“德国总统职务和国家总理职务合而为一。总统现有的职权因此移jiāo给元首和国家总理阿道夫希特勒。他将挑选其副总理”。
兴登堡去世这天,在装甲兵司令部任参谋长的古德里安写信告诉妻子:“明天我们就要宣誓效忠于希特勒。这个誓词将具有严重的后果!祷祝上帝,希望双方为了德国的福利都能信守不渝。陆军是惯于遵守誓约的,希望这一次陆军也能够光荣地遵守。”古德里安在回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