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泄露国家机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1971年6月13日,星期日,《纽约时报》头版出现一个并不醒目的标题:《越南问题档案:五角大楼研究报告回顾美国三十年来不断加深的卷入》。内页却是整整6版bàozhàxìng的内容。6月14日,星期一,《纽约时报》接着发表了五角大楼文件的第二部分。司法部长米切尔给报社打电话,建议不要再登了,并警告说,要是再这么干,政府就提起诉讼。可《纽约时报》不但继续刊登了文件的第三部分,而且还在头版报道了司法部长的威胁。
在助理司法部长罗伯特马迪安的领导下,一帮政府律师在星期二来到纽约联邦法院,请求对报社编辑发出禁令。一个刚上任5天的法官发布了临时限制令,《纽约时报》也顺从地停止了刊登。不过从这也可以看出,行政机构不能自行禁止报纸刊登那些它所不满意的文章。
也正因为这样,才有可能按下葫芦起了瓢。《纽约时报》暂停了刊登,而《华盛顿邮报》又开始了报道。一看这形势,《纽约时报》哪甘落后,又恢复了连载,《波士顿环球报》也加入到了这个行列,并且美联社也开始在全世界传播“五角大楼文件”。
司法部最后也没有打赢这场官司。在宣布《纽约时报》有权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时,法官默里格法因说:“一国的安危不仅系于城池的得失,它跟涉及自由的种种制度也有关联。当政的人如果真心想维护高度言论自由和维护人民要求透明度的权利,那么,对于新闻界的吵吵嚷嚷,不听招呼,爱管闲事,就只能忍着点儿。”
既然法院判了,这口气联邦政府咽得下也得咽,咽不下也得咽。它既不能找《纽约时报》们秋后算账,也不能给它们穿小鞋。毕竟报刊的存在不取决于政府的好恶,报刊不需要看政府的脸色。
不过,司法部获得了临时限制令这件事,既不是件小事,也不是一个好兆头。因为它意味着政府试图事先对出版物进行控制。自从美国联邦宪法生效以来,这还是头一回碰到这样的事。当然,这并不是说绝对就不能有事前审查,而是说,即使允许进行事前约束,那也是有相当严格的限制的,比如涉及军事行动。事前审查是一种例外,而不是一种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公民写什么,发表什么,政府管不着。不能说得知赫什在写什么文章,联邦政府不喜欢,就让联邦调查局的人上门把他的打字机、资料等等都一股脑儿给抄走。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有事前审查把关,不就可以在源头上杜绝那些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东西公开流传么?有一道事前审查的堤防,一些乱七八糟的玩意儿,不就被防患于未然了吗?再加上另一道事后处罚的堤防,不就更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有害的玩意公开发表传播?美国人那么在乎事前审查,难道它和事后审查有什么不同么?
如果设置了事前审查,那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蜕变成只能讲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允许讲的话的“自由”。不能只看到因为没有事前审查,结果有“问题”的言论或报道出了炉,给国家安全或个人权利造成了损害,就期望有一种堵住一切“问题”的冲动。毕竟,一家报纸或一个人发表了什么言论,并不是一点“后顾之忧”也没有,倘若构成了诽谤或泄密,那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种事后的处罚,会使大多数的人在发表、传播某种言论的时候,有所顾忌。换言之,一个人在表达之前就会自我约束,或者说“自我审查”。否则要是真有问题,被人家告到法院,会吃不了兜着走。
如果说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有权通过对出版社或媒体罚款、吊销许可证、取消或限制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没收手稿等手段,阻止一本书的出版或一篇文章的发表,那就等于手里拥有了一项可以滥用的权力。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