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
据行内人士透露,各个环节流失的“买路钱”占楼价的20~50%左右。中国这个低收入国家出现高收入国家房价的扭曲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个原因造成的。
“股份制改造热”和“圈地热”,虽然以世界罕见的速度造就了一批大富翁,但却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的生产率提高,滋长了人们的投机心理、劣化了社会道德,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为害极大。
反腐败,不但要警惕权力和金钱结盟,更要警惕“理论”和金钱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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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价格双轨制、承包责任制,以及前几年开展的“股份制改造”运动,使许多人成功地对社会财富进行了再分配。在稍后一点的“圈地运动”中,中国相当一部分权力阶层与某些利益集团相结合,将寻祖活动延伸到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去,由此将瓜分国有土地资源及其收益推向了高潮。
“圈地运动”在中国的展开本节分析了自1987年至1992年的“圈地运动”(政府批评为“开发区热”)在我国展开的政策背景:第一阶段采取非市场化手段,即行政划拨,第二阶段是非市场化手段和市场手段,即行政划拨和土地有偿转让相结合,但以前者为主,这种划拨方式的缺陷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成为寻租活动最猖狂的领域。
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土地使用模式:土地资源集中控制在政府手中,任何用地都得经过行政划拨。直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才突破了实行20多年之久的行政划拨方式,规定了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形式并行,提出了建立土地市场的初步构想。但是,要使法规条文得以落实贯彻毕竟很不容易,在此后展开的“圈地运动”中,非市场手段始终是分配土地资源的主要手段。
从1987年开始,到1992年达到高潮的“开发区热”中,被圈占的既有城市土地,也有大量耕地。“圈地”的手段十分复杂,而其进程在各地亦有快有慢。大体上说,“圈地运动”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采用非市场化手段行政划拨;第二阶段是非市场化手段和市场手段,即行政划拨和土地有偿转让相结合,但以前者为主。
深圳特区在全国各城市中,最早认识到土地的价值,于1987年率先在全国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试行土地有偿转让,使用期限为50年。在深圳试验的基础上,1989年3月中国七届人大会议修改了宪法,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条款后面,又补充了一句:“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5月以国务院5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对土地使用权的多项经济权利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可以获取有限度的占有权、利益权和处理权,使用者可以用出售、jiāo换、赠与等形式转让使用权。从内容来看,这一法规是在土地所有权边缘所做的改革,它的出台,为以后各地的上地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世界范围内不乏利用土地资源有偿转让获得大量资金,从而使本国经济起飞的成功例子。深圳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尝试,以及中央政府用法律形式对这一制度改革的肯定,无疑是对经济发展方略的正确选择。但由于这一制度留下的cāo作缝隙大多,这一围绕土地所有权边缘所做的改革,又被官员队伍中一些腐败分子加以充分利用,从而使得这一改革再一次成为规模盛大的“免费午餐”。
“圈地运动”首先于广东兴起,港资以深圳为基点,不断涌向珠海、汕头、广州以及整个珠三角洲,各市、县纷纷建立“开发区”,仿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