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认真总结前几年股份制改革中“淮桔成枳”的教训,是每一个人都应尽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病根在于财产权利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的公开化。用股份制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目的就是法除这一病根,避免资源浪费。简言之,以往股份制改造结果不理想的原因在于:一、没有建立有效约束经营者的外部机制。前几年“股份制”这张王牌失灵的原固,主要在于没有解决“企业无上级”的问题。在正统的股东主权模式中,经理层的无能、怠惰以及道德风险都是通过外部股东来校正的,外部股东要发挥作用,则要通过一个有效率的、具有评定公司价值和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的资本市场。除此之外,还要通过一些其它的制度安排,如竞争xìng的“买卖”经理人员和职工的劳动市场。但我国目前的转轨经济中,竞争xìng的资本市场与劳务市场都是缺少的。改制后。的企业经理层基本上还是通过上级行政命令指派,一些地区搞所谓“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受委托人其实也还是由政府按任命干部的方式挑选,并且基本上是委托给原来的经营班子。“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除了在制定分红方案时起点有限的作用之外,在选举企业董事会成员方面,事实上并未享有应有的权力。由此产生了“股份制改造”流于形式的第二点原因。
二、在董事会成员兼经理人员与企业财产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一种将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结合起来的机制,经理层还照样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却不用承担资产责任和财产损失,他们所要对之负责的事实上仍然是上级而不是股东。
上述原因是前几年股份制改造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可以说,只要对经营者行为和道德风险缺乏有效的校正机制,不仅“股份制改造”面临前几年那种“新瓶装旧酒”的局面,其它任何改制方法如“债权改股权”之类也莫不面临同样的问题。
可以说,上述这些企业在用股份制重组企业资产后,实际上并未形成所有者在位的产权关系。前几年“股份制改造”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那种财产权利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的公开化弊病在一些国有股占大头的股份制企业里一如其旧。经理层对股东的资产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财产的权利;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亏损,企业经理层均可不负责任。股东大会不可能因经营层的经营表现不佳或有贪污腐败等道德风险行为而将他们解职,因为任兔经理层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决定权不在股东们手中,而在最大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手中。在这类股份公司里面,股东的身份由国家变为企业法人或者个人,只意味着将资产风险从国家那里转移给其他的法人或个人股东。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十五大精神只是为全国提供一个主要思路,并没有提倡大家一哄而上,不管自身条件如何,千军万马都去挤“股份制”这一条独木桥,各地还得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形开出“yào方”,以解决当地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著名经济学大师哈耶克曾说过:“企图依照一个单一的计划来指导一切经济活动会引起不可胜数的问题。……因为一种经济计划的种种目的,或其任何一部分目的,不能够离开特殊的计划来界定。”
经过18年改革,所有深谙中国国情的学者其实都应明白一点,那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发达国家出台一项法规极不容易,但一旦出台,执行起来则相当严格;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则都遇到相同的困扰:出台法规政策并不难,难就难在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走形变样。我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懂得了这一点,介人决策的学者们就应该在制度设计时,提出种种限制变形的有力措施,以免“淮桔成枳”的局面再次出现。而这一次如弄得不好,有可能引起危机共振。
第二章 90年代的“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