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只有加封建家之政(君?),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技能,完全由封建家先加以,使其不富商大所利用,作cāo市牟取大利之手段,以成其「一而二君之正(徵)」之。如此「事至不妄」,而「失」、「失」、「失利」、「失」之弊自可完全免除。(以上均《山篇》)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不上文所「此使君不迷妄之」,「故君失,失」,「此君?」之以「君」主者不相符合,而且本作者主之「故予之形,不之理」(《蓄》《重乙》)、「御神用」(《山》)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重丁》)之削方,也大相背了!
第三、於大削。
《集校》除了改字和加字外,大量地原文行了削。被削的地方七十,共削了八百五十六字,即每三十字,就得削一字。除被削在二十字以下者不外,其中削最多的,《地篇》二百六十七字,《山篇》二百字,《事篇》一百四十六字,《山至篇》七十字,《山篇》二十二字。些都是可以商榷的。以《事篇》及《地篇》例,我人的意吧!
一、《集校》在《事篇》「彼壤而yù大者」下:「自『定壤之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篇,孱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又在「夫寒耕暑耘」下:「自『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篇》本,孱入於此,。」又在「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下:「原文『此定壤之也』以下至『不君』五十三字,乃《重乙篇》本孱入於此,。」又在「富」下引何如璋云:「『富』以下十二句《兵法篇》(案:《兵法》是《七法》之),大同小,本文不。疑『十年之蓄』下原句,後人乃《兵法》之文以足其也。」後者五十二字。前者不同,第一「六十四字」,包括「彼壤而yù大者」十一字在;第二「五十三字」。如以第一正,《集校》所共九十四字,何如璋合,一百四十六字。《事篇》原文四百一十九字,竟削了一百四十六字,占原文百分之三十七有奇。事上,本篇原文,共分段,第一段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又分二,「此定壤之也」至「不君」第一,乃明「定壤」(即所「地制壹定」)的家,以奢侈而流通於民,然政府得以命令之徐疾,就其有不足者配,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彼壤而yù大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第二,乃明若在壤之(即所「一股之大如腰,一指之大如股」的家),一切耕女所得之生品,非由封建家管制而占之,使其「力於上」「功於府」,便有「不可用人」「以下」的流弊,故曰「非」。第二段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的也不能成立,其理由「不守不可以持天下」。段都以「蓄」中心。而其理根似完全取材於《新》。第一段「壤之」非有「蓄」「」,不可以「用人」「下」。乃《新?五美篇》「地制壹定,海之,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的翻版。第二段「有十年之蓄」,便可以cāo「十」之。乃《新。蓄篇》「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有十年之蓄,故七年之旱。夫蓄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有,何而不?以攻取,以守固,以,附,何招而不至?」的翻版。一一答,相,既「不」,又非「」,乃整密之文字,一大量除,便不成文了!
二、《地篇》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桓公曰:地可得乎?」至「坐起之也」,天下之山,乃兵器(戈矛)和(刀)之所自出,自古以代家得失存亡之所。桀不足而有,乃能、拙之果,非天之所。第二段「帝於伯高曰」至「此戈之本也」,占,不以利器人(逃其爪牙),是一、固中央集(陶天下而以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地方分裂力所cāo,必生「戟一怒,伏尸野」的(戈之本)。第三段「桓公於管子曰:天所出」至「文武是也」,金等天地利之所在,特是金,必由封建家行,定上中下三等制,然後以令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第四段,「桓公於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