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法
专利在英文中为“patent”,含有“公开”、“独占”的意思。w专利是指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一词有下列三种含义:第一,指一种权利,即独占实施权;第二,指专利文献;第三,指取得了独占实施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是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专利法所调整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专利法就是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专利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2)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采用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形式来保障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权的行使。《专利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3)转让和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专利的使用与转让是通过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形式来实施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转让其专利所发生的关系,都是由专利法及相关法来调整的。专利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最早起源于欧洲。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法。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交流日趋频繁,专利制度逐渐越过国界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984年3月通过的《专利法》。1985年1月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为使专利制度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并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良好的条件,2000年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改了《专利法》,这次修改着重于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2008年对《专利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推动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是该发明的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专利权人分为四类:
1.非职务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就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若仅是在发明过程中作了某种组织工作或仅提供了物质条件或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只有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2.职务发明人的单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何谓职务发明创造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