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供需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检查、检验产品的质量、产地、生产者名称、品种、数量等项目,以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的检验、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是指销售者应保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有的质量。产品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产品质量会随时间而发生一定的合理的变化,这是正常的,并不违反上述义务。
3.销售产品合法标识义务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合法标识义务所规定的内容。
4.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法》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销售者不作为义务,具体包括:(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