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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对其实施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还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本节所述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分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产品生产者、服务业经营者和销售者。根据共同侵权理论和《产品质量法》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那么实践中的产品民事责任主体可能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即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又称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应注意不能与“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混淆。

    (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违反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承诺或保证,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中的“瑕疵”是指产品上除了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之外的其他一切质量问题。

    1.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根据合同法原理,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违约造成损害为前提,也不需要考虑违约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售出的产品有下列的情形,销售者都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

    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有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拖延或拒绝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销售者的追偿权

    销售者在依法承担了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三)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称为“产品责任”,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

    (1)请求权人。请求权人是指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关系中,请求权人是受害消费者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根据侵权责任原理,产品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不限于合同当事人,还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使用者及其他受害人。

    (2)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产品责任主体仅限于与消费者有直接关联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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