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概说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原本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早期的经济学强调市场结构,一个企业只要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即被认为是垄断。这称为结构主义的垄断概念。现代经济学较为强调市场主体的行为,企业除了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外,还滥用这种市场优势,实施了反竞争的行为,才被视为垄断,这称为行为主义的垄断概念。
垄断成为一个法学概念,同反垄断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当反垄断在一国内成为一项稳定的法律制度,才需要对垄断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因此,我们认为,由于各国反垄断政策和具体目标的不同,不可能存在一个关于垄断的准确具体的法学概念,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律技术层面结合垄断的经济学含义,给垄断下一个笼统的概念,即法学上的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二)垄断的双重意义
垄断作为自由竞争的对立面,从理论的终极意义上来看都具有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1)垄断的状态或者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因而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2)垄断者通过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从而减损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3)垄断的状态或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减损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而减损社会的整体福利。但是,现代竞争法是建立在有效竞争的理论基础上的,有效竞争理论由经济学家克拉克于1940年提出,针对完全竞争理论,他认为,竞争政策的目标应当是使竞争有效,而不必然是使竞争完全。所谓有效竞争,是指能够产生合理分配效率的竞争程度,这种竞争程度,对消费者而言,表现在他能对产品作出现实的选择;对生产者及经营者而言,表现在不存在足以控制市场的生产能力。事实上,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或者某一国家的某一时期,竞争并非都是有效的,反而可能导致成本的增加、资源的浪费;在另一些领域的特定时期,甚至并不存在着竞争。此时,一定的垄断反而会提高效率、降低价格,促进该产业的壮大,乃至惠及整个社会和消费者,或者说,垄断对市场造成的损害远不及其所带来的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可见,垄断具有双重的意义。正是因为如此,各国在反垄断上越来越采取审慎的态度,而且,在反垄断立法中,通过设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垄断予以确认或保护。
(三)垄断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垄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1)独占垄断。独占垄断又称完全垄断,是市场垄断之一种,指一家企业在某一市场范围内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控制,即在该市场内部不存在任何竞争对手。这种情形事实上阻止了该市场内竞争的发生,因此属于一种结构主义垄断,也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典型垄断类型。
(2)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是市场垄断之一种,指在特定的市场上,只有少数几个企业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状态,每个企业规模相当,每个企业在市场上都占有相当的份额,每一企业的行为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形成都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之间虽然没有联合的协议,但他们存在的这种状态事实上产生了对市场排他性的控制,对该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一定的限制,竞争只维持在他们之间原有的水平和规模。寡头垄断也属于一种结构主义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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