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垄断。联合垄断是市场垄断之一种,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协议、决定,以形成更大的市场力量,并利用这一优势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以阻止竞争的发生。联合垄断属于行为主义垄断,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是现代社会垄断中主要形式的一种,也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
(4)结合垄断。结合垄断也是市场垄断的一种,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通过合并、兼并、收购等方式,以实现资产、人事或决策的结合,以谋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利用这种优势所实施的垄断行为或出现的垄断状态。企业的结合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由于企业的结合可能产生垄断的结果,因此为各国反垄断法所关注,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结合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2.依照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
(1)市场垄断。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力量即在市场中的某种优势,而设置市场进入障碍限制或者排斥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市场垄断是现代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市场垄断按照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以有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和结合垄断之分。
(2)国家垄断。国家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而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形。国家垄断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典型的经济类型;但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或者关乎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行业,或者由于该行业的某些特征使其难以进入市场的,也实行国家垄断,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国防事业。国家垄断并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3)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在某些行业或产业实行竞争性经营,反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或者可能会导致自然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只能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的情形。自然垄断在不同的国家都存在,由于其产生的经济合理性,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没有将其作为规制的对象。
(4)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性垄断表现非常突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几种行政性垄断并将其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也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一些规定。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还可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非法垄断是指依据一国的反垄断法,必须予以制止的垄断行为或状态。而合法垄断是指,为一国反垄断法所容忍并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对于合法垄断,通常通过反垄断法中的除外适用制度来予以确认。
二、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从产生的时间上来看,加拿大1889年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法,但是由于其影响有限,一般都将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保护贸易与商业以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法》)视做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垄断行为侵害了自由竞争的机制和社会公众利益,反垄断法正是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为己任,它通过谴责、打击种种取消和限制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