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直接征税制;3.采用征兵制,明确限定服役期限;4.打破宗教界限,强调权利分配的世俗原则,即帝国臣民无论信仰何种宗教,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
奥斯曼帝国颁布的花厅御诏,无疑包含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和世俗化的政治倾向。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来源于西方近代的宪政思想。奥斯曼帝国内部诸多民族和非穆斯林宗教群体日趋高涨的反抗运动,构成法律地位之平等思想的社会基础。花厅御诏颁布的目的,在于缓解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社会矛盾,争取西方列强的支持,进而遏制穆罕默德阿里的离心倾向。西方列强要求改善基督徒的地位和对基督徒提供保护所形成的压力,也是促使奥斯曼帝国颁布花厅御诏的重要原因。
1839年花厅御诏的颁布,标志着奥斯曼帝国进入坦泽马特时代(Tanzimt,又译坦志麦特,18391876年)。坦泽马特是土耳其语改革一词的音译。坦泽马特时代沿袭和发展塞里姆三世和马哈茂德二世的新政举措,强化奥斯曼帝国的中央集权构成坦泽马特时代的历史主题,大维齐尔穆斯塔法雷什德帕夏以及卡吉扎德马哈茂德福阿德帕夏和马哈茂德艾敏阿里帕夏主持的最高波尔特成为奥斯曼帝国的核心政治机构。
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即位后,扩充新军,打破宗教界限征募士兵,组建5个军团,军队将领由中央任命,隶属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不再从属于地方行政长官,哥萨克人、鞑靼人、土库曼人和库尔德人构成辅助xìng的军事力量。新军配备普鲁士制造的qiāng支和火pào,由普鲁士军官训练,服役期为5年。1869年,重组新军,第一军驻扎在伊斯坦布尔,第二军驻扎在多瑙河流域的萨姆拉,第三军驻扎在蒙纳斯迪尔,第四军驻扎在埃尔祖鲁姆,第五军驻扎在大马士革,第六军驻扎在巴格达,第七军驻扎在也门;每军员额26 500人,包括6个步兵团、4个骑兵团和2个pào兵团。继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之后继任苏丹的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Abdülaziz,18611876年在位)热衷于扩充海军,此时奥斯曼帝国的舰队规模一度位居欧洲第三。
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
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按照欧洲国家的政府模式改组奥斯曼帝国的政府机构,在国务会议之外增设司法会议,初步实现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分割。与此同时,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宣布成立地方议会,议会成员包括地方官员、欧莱玛以及选举产生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民众代表,隶属各级行政长官,负责商讨诸如道路和桥梁的建设、税收、农业生产、商业贸易以及民众的诉求。1840年,奥斯曼帝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体制,原有的各种税收合并为三种基本税收,即征收于非穆斯林的人丁税、征收于穆斯林的什一税和征收于全体臣民的公共税。1864年,奥斯曼帝国援引法国的行政区划颁布法令,将全国划分为27个行省(维拉耶特),下辖州(桑贾克)、县(卡扎)、乡(纳希耶)和村(卡里耶),行省总督由苏丹任命。
传统的伊斯兰教理论,坚持沙里亚的神圣地位,否认世俗的立法权,同时强调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信仰差异和法律界限。坦泽马特时代,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并未废止,然而其应用的范围逐渐缩小。奥斯曼帝国在沿袭传统法律框架的同时,开始尝试世俗领域的立法实践,引进世俗法律,进而形成伊斯兰教法与世俗法律并存的二元体系,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法律界限和法律地位的差异逐渐淡化。1840年,奥斯曼帝国颁布新的刑法,在遵循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首次引入苏丹的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叛教者应处以死刑;1844年,该项法律被苏丹废除。1855年,奥斯曼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