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的,而不存在其他方面的主要的协议。
在定案时必须找到价格限制的直接证据(同限价协议或串谋直接有关的文件和证据)。译者注着串谋或契约xìng的联合。价格限制案通常涉及到寻找表明被告限制价格的内容或讨论价格的会议的文件和证据。然而,单凭竞争者有意识地相互协调其行为的迹象,通常还不足以证明有协议存在。
严格地根据限制本身定案的原则的好处是,通过放宽证据问题和通过作为一种制止非法活动的因素起作用,使法律实施变得容易得多。
如果我们假定存在着契约xìng联合或串谋,问题便在于它们的结果是不是限制了贸易或竞争。时常出现的一种协议形式,是为了jiāo流信息而建立同业协会。这时,问题就归结为什么时候信息jiāo流会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
在1921年的美国支柱与木材公司案中,一家控制着美国1/3生产的木材厂同业协会在jiāo谊和客户的名义下制定了一种现行价格信息jiāo流的计划。该协会每月聚会一次,并对它的成员厂进行检查。该计划的目标之一,是阻止过度生产。然而,在它的执行期间,价格显著地上涨。法院裁决,由于竞争者之间透露的信息所涉及的范围,该协会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4年后,在木质室内地面材料生产协会案中,法院面对的是一家占全国产量70%的木质室内地面材料生产者协会。该协会信息jiāo流计划包括以产业综合统计的形式传递定价信息。法院作出裁决,由于单个竞争者的价格并未泄露,所以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因此,不必对不符合规范的协会成员施加压力。
在较近的美国集装箱公司案(1969年)中,一个由18家集装箱制造商组成的、占由东南部装载的货物量90%的协会,提供关于单个竞争者的最近价格的信息,但没有制定维持原有价格的协议。法院裁决这种信息jiāo流本身是对谢尔曼法第1条的违反,并引用了索科尼真空公司案裁决书的第59个脚注。法院裁决这种信息jiāo流导致相同的价格并削弱竞争。
对于信息jiāo流,法院似乎在使用一种修正过了的根据本身定案的方法。法院会考虑所jiāo流的信息的类型(现在的与过去的,总量的与个量的)以及市场结构因素(诸如集中程度和进入的容易程度)。在运用这种较不那么严格的标准时,法院承认某些类型的信息jiāo流有利于市场更有效地运行。
根据行为本身定案的原则适用于划分市场的安排,而不管这些安排是否与价格限制或其他限制联系在一起,也不需要对重大的市场势力或对辨别得出的竞争效应作出举证说明。
在1972年的托普科案中,小型的和中型的地方超级市场联营公司组成了一个采购和开发专用商标的合作社,来同大型连锁商店的专用商标竞争。法院裁决这一做法本身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即使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仅仅只会减少同一商标内部的竞争,而且会促进商标之间的竞争。法院说,该协议缺乏手段来平衡两种类型的竞争。
在1919年的科尔盖特公司案中,科尔盖特告诉它的零售商,如果它们不按照所建议的零售价来销售货物,它们同公司的所有买卖都会被中断。法院裁决该公司未违反谢尔曼法,因为科尔盖特的行动纯粹是单方面的,在它同零售商之间并不存在协议。只要不存在造成垄断的企图,一家公司能以任何条件同它所愿意的任何人做买卖。
科尔盖特案的裁决原则,被1968中阿尔布雷克特案的裁决大大地打了折扣。在阿尔布雷克特案中,《先驱》报告诉它的一个经销商,如果该经销商不停止涨价,公司将把按规定路线发送报纸的业务接管过来;然后,《先驱》报利用外界服务来吸引该经销商的客户直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