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因此就能保证其产品仅由那些他认为称职的零售商来经销。而且在确定哪些零售商“素质更好”方面,制造商就拥有一种比较优势。当为有助于达成固定价协议,采用阻止批发商向末准许零售商批发产品的消费者限制时(参见第13章的转售价格控制),法院就能援引谢尔曼法第一条作出判决。在施温一案中,法院就是据此明确谴责消费者限制的。
把消费者(或客户)分配给各经销商
一些制造商试图将不同的消费者划归不同的经销商。例如化妆品制造商可能仅允许一个批发商向美容院出售化妆品,仅允许另一批发商向yào店批发。这种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因如下一或几个原因:(1)便于价格歧视;(2)限制竞争;(3)实现有效的专业化。
价格歧视 在所属专营区,有为数众多批发商的一家制造商可能为便于价格歧视而试图进行消费者限制。如果美容院需求曲线的弹xìng相对大于医yào商店,制造商便会对向美容院批货的批发商索取比向yào店批货的批发商更低的价格。如果制造商不使用不同的批发渠道来阻止套利,他也可以出售两种不一样的“商标牌号”下的同种产品,从而阻止美容院向yào店转卖产品。但使用不同批发渠道的制造商还是不得不对批贷给美容院的批发商进行控制,以避免其向yào店转批。
限制竞争
正如区域限制阻碍了不同商标的产品在各地方的消费者群体中的竞争一样,在经销商之间划分消费者同样也限制了不同商标产品在各层次消费者中间的竞争。
有效专业化
针对不同的销售渠道,要求有不同的推销、付款、服务技巧。批发商在专业方面可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使一些批发商服务于yào店的费用低于服务于美容院的费用,或反之。如果专业化是这样建立起来的话。那种声称在经销商之间分割客户是出于效率上的考虑的说法,还是可能成立的。在一些案例中,法院确曾被这种效率论点说服而准许消费者限制存在。
制造商自留客户
一些制造商阻止经销商向他们希望自己为之直接服务的特定客户出售商品。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由于制造商具有规模效率。这就是说,一些客户购货量如此之大,以致于只有制造商自己才能更有效地直接向他们供货。
其他的重要案例
美国政府诉西利有限公司案
在此案审理时,西利公司已经从事制造床垫和床上用品达40年了。除了控告西利公司固定价格外,政府还控告西利公司在其制造许可商(制造西利公司的床垫和床上用品,然后使用西利公司名称出售的厂商)之间分配其共有的专营区域。法院审判并未认定第二种权利是“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西利公司向每一制造许可商保证它不会准许任何其他人或厂商在指定的区域内制造和销售西利公司的产品,只要制造商们同意不在指定区域外制造和销售“西利产品”。西利公司也并不否认这种安排。最高法院断定这种区域限制是西利公司不合法的价格固定和控制政策的一部分,尽管西利公司申辩说这只是合法的发放商标使用特许证计划中的小事而已。受理法庭断定,在每个许可生产商领域,许可商“热心地、有效地推持了转售价格,从而去除了外部进入的威胁”。总之,最高法院确认,区域限制安排是“包括非法固定价格和控制在内的总体xìng贸易限制的一部分”。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此种安排是违法的。
对此案的评论 法院的论点从未提及这一事实:即西利公司在床垫市场上仅占很小的份额,因而它实际控制价格的能力到底有多大是令人怀疑的。换句话说,如果西利公司仅有 2%或3%的市场份额,它大概只有将市场上每不变质量单位商品的价格认做既